近日,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法官到路居镇孤山村委会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失火案,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村民等多人到庭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系路居镇一垃圾填埋场的看守人员,平时居住在该垃圾填埋场旁。2023年4月1日10时许,宋某某在厨房做饭时,烟囱中的火星飘出引燃房子周边的荒草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场过火总面积400余公顷,其中林地过火面积300余公顷。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失火犯罪时已79周岁、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从宽处理。经合议庭现场合议,决定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释法:失火罪和放火罪区别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3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等,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引起火灾,则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云南森林覆盖率较高,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用火规定,增强防火意识,共同守护好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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