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疫情爆发,国人再次认识到禁食野生动物的防疫意义。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但是,国人根深蒂固的吃野味陋习很容易死灰复燃(南都记者暗访曝光:疫情万急,白云区江村农贸市场竟仍有人偷卖野生动物!),这使得将公共健康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指导思想成为必要,建议将当前禁令永久化,完善相关法律并严格执行,以制度塑造人格。
未能避免的是,与2003年非典时期一样,野生动物的灾难再次波及到伴侣动物(犬和猫)。因野味市场关闭,犬猫成为野味的替代品。同时,以防疫为名,地方政府和社区捕杀流浪猫狗,宠物主人遗弃、虐杀宠物。特别是,大疫当前,一些人利用疫情煽动遗弃和捕杀,增加流浪动物数量,加剧社会戾气。这些继发问题不仅不利于遏制疫情,反而会带来更大的公共卫生风险。
从严格的防疫意义上,因为不能制定屠宰检疫规程,野生动物和伴侣动物都是不可食用的。伴侣动物(犬猫)不属于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农业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的范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25号)清楚地说明了国家不能制定犬类屠宰规程的理由:
目前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类屠宰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市场上销售的犬以个人散养为主,来源复杂,且存在不法分子毒盗犬类现象,食用狗肉存在较大潜在风险;犬类屠宰和食用狗肉涉及动物福利等问题,国际国内广泛关注,一旦处理不当,将会产生负面效应。
可见,许可犬类屠宰和经营行为显然不符合《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证食品安全”的立法宗旨,破坏防疫秩序。数十年来国内形成一条巨大的偷盗毒杀非法猫狗肉产业链,因此而发生的人身伤亡事件屡见报端。无论是有证还是无证,各地食用的狗肉和猫肉大多是偷盗毒杀而来,不仅没有屠宰检疫,连原农业部一犬一证、一猫一证的产地检疫要求都没有达到。
而且,我国依然是狂犬病第二大国。卫生部在2009年发布的《中国狂犬病防治现状》中已经认识到,通过灭犬等措施只能使狂犬病疫情得到暂时的一定程度的控制,我国缺乏狂犬病防治长效机制。正是由于若干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和中国拖后腿,WHO在2015年修订了实现全球基本消灭狂犬病的目标的期限:2030年(而不是原定的2020年)实现人类狂犬病零死亡(引自严家新)。拉美国家在2010年已宣布基本实现目标,印度等许多亚洲发展中国家都已纷纷承诺按时达标。目前全世界都在对中国政府拭目以待。
摘自严家新:2020年消除狂犬病:中国不敢应战?
鉴于以上问题的严重性,我国亟待建立全面、长效的动物防疫法律机制,全面解决野生动物、农场动物、伴侣动物的防疫问题。我们在此提出两项具体建议:
1、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养殖,禁止一切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无论是从生态平衡的角度,还是防疫的角度,禁止一切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是正当、合理的,应当尽快修法。建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做出调整,将公共健康和安全问题纳入立法指导思想,与维持生态平衡理念并重。为贯彻这一思想,建议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禁止一切因物种保护目的之外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养殖,禁止一切以食用、药用、皮毛获取、工艺制作等为目的的野生动物捕猎、利用和交易行为。
2、废除《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29条,禁止伴侣目的之外的犬猫交易
在狂犬病预防上,建议废除《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29条。该条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扑灭狂犬之外,增加了捕杀野犬的规定,涉嫌违反职权法定原则。应当尽快与国际接轨,严格执行强制防疫制度,建立流浪动物收容机构,改变中国在全球狂犬病防治领域声名狼籍的状态(引自严家新)。
同时,强烈建议承认伴侣动物的“非食品原料”法律地位,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和《食品安全法》,取缔各地的猫狗肉馆,查处以食用为目的的伴侣动物养殖、收购、运输、屠宰和销售的各类场所。
发起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社会法研究中心
北京联合大学法律系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抗疫工作组
首都爱护动物协会
联署单位:
河北省佛教慈善基金会
湘潭市绿叶环保志愿者协会
华南环境快速反应项目中心
娄底市环保志愿者协会
莆田市动物保护协会
温州市幸福驿站社工中心
爱心缘流浪动物保护中心
浙动保建德救助中心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流浪动物保护协会
广东省文促汇高校文体发展中心文旅和公益事业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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