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并全力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12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滥伐林木罪与失火罪的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涉嫌滥伐林木罪,而韦某、陆某、汪某某、吕某某4人则共同涉嫌失火罪。
自2023年6月起,被告人韦某联合黄某某、韦某某、郑某等人,陆续与隆林猪场乡岩圩村那化屯的“对门”坡和“房脚”坡的林地主人签订了租地合同。同年8月,韦某在取得了“对门”坡和“房脚”坡部分林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佣民工砍伐了林业主管部门明确允许采伐范围内的林木。2023年底,韦某及其合伙人将砍伐、炼山、种树的工程整体发包给了陆某,并指示陆某砍伐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对门”坡和“房脚”坡的林木。
经专业机构鉴定,猪场乡岩圩村那化屯的“对门”坡和“房脚”坡因无证采伐而受损的林木面积共计4.99公顷(相当于74.85亩),采伐立木蓄积量总计达到321.7608立方米,出材量为199.254立方米。
此外,2024年3月31日晚,韦某指令陆某在次日凌晨5时前往那化屯的“对门”坡林地进行炼山作业。陆某随即安排工人于4月1日凌晨4时起床,并驾驶皮卡车将工人送达作业地点。凌晨5时,炼山作业正式开始,由陆某负责整体指挥,并指派汪某某、吕某某与其一同负责点火,其余工人则负责守火。
然而,在7时左右,护林员发现“对门”坡林地出现火烟并立即赶到现场制止。陆某随即命令工人用泥土覆盖火堆,直至9时许。但此时,一阵大风突然刮起,将火星吹至旁边的杉木林,导致杉木被引燃。尽管陆某迅速组织工人灭火,且派出所民警及消防员也迅速赶到火场参与扑救,但直至11时许,明火才基本得到控制。然而,不久之后火势再度复燃,由于火势过于猛烈,最终引发了森林火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因违反森林法规,超范围砍伐林木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韦某、陆某、汪某某、吕某某四人因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在禁火期间擅自野外用火并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同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法庭调查,并有序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均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而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本次庭审还特别邀请了者保乡、猪场乡的人大代表、村干代表及村民代表等共计130名代表到庭旁听。此举旨在让广大干部群众从案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并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来源丨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主编|刘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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