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地保护与发展研究综述
导 读
理清自然保护地保护与发展之间的矛盾冲突并协调二者的关系,对于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文章基于社区和区域尺度,系统梳理了关于自然保护地矛盾冲突和协调机制的研究进展。研究发现,社区尺度的矛盾冲突主要表现为社区居民资源利用受限、收入差距扩大、人与野生动物冲突和生态移民风险;区域尺度的矛盾冲突主要表现为区域经济发展约束和劳动力配置扭曲等。在协调机制方面,生态补偿、生态旅游和社区共管等手段得到了广泛实践和应用,但在多目标协同、多主体参与、资金保障和利益分配等方面仍然面临诸多挑战。据此,文章提出了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优化生态旅游发展模式和强化社区共管机制等政策建议。未来研究可以构建总体框架以阐释不同尺度下的保护与发展作用机制,拓展宏观尺度的量化研究,并识别不同政策在实现自然保护地生态产品价值、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可行性和潜在挑战。
本文引用信息
于元赫,杨子涵.自然保护地保护与发展研究综述[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4,37(10):18-27.
章节目录
CONTENTS
0 引言
1 自然保护地保护与发展矛盾冲突
2 自然保护地保护与发展协调机制
3 结论与建议
0引言
自然保护地对于保护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发挥着关键作用,受到发展中国家决策者的高度重视。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速开展重要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大工程。202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35年全国自然保护地陆域面积占陆域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18%的目标。2024年,全国两会强调,要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作为全年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可见,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直接关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和美丽中国基本目标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我国在自然保护地建设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23年底,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数量累计超过1.1万个,保护面积覆盖全国陆域面积的18%,形成了数量庞大且类型多样的自然保护地网络,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在管理体制方面,“分级、分类、分区、分部门”的管理体系成为主导,遵循自下而上、分头设立的原则,缺乏顶层设计和统一管理,由此造成权责分散、多头管理,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等问题。特别是在以自然保护区为代表的严格保护目标下,传统封闭的管理模式容易导致社区农户的利益和区域发展需求被忽略,自然保护地保护与发展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愈发凸显,从而制约了中国自然保护与社会经济协同发展的步伐。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序推进,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也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不再一味追求保护地数量的增多与面积的扩大,也不再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自然保护地的唯一功能,而是注重保护与发展的协同,探索从“管理”到“治理”的思路转变,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构建正是一种关键探索与有益实践。国家公园体制以国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传承为目标,强调生态保护第一、国家代表性与全民公益性的统一,这意味着自然保护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协同,才能实现可持续的保护。基于此,文章立足社区和区域两个尺度,在梳理自然保护地保护与发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从矛盾冲突和协调机制两方面对当前研究进行全面剖析,并提炼出政策建议和研究展望,以期为建设高质量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学术参考。
1 自然保护地保护与发展矛盾冲突
自然保护地建设最根本和核心的矛盾,仍是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这也是中国乃至全世界发展中国家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中国自然保护地与社区地域接壤重叠,且多为“老、少、边、穷”地区,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对社区居民生产生活和地区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特别是在以保护为重的自然保护区周边,保护与发展矛盾冲突问题尤其突出。自然保护地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冲突存在于社区与区域两个尺度(图1)。
1.1社区尺度
社区尺度的矛盾冲突通常在发展中国家得到更多关注。国际上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开始关注保护地与社区发展的关系;国内针对该问题的讨论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并在21世纪后形成讨论热潮。自然保护地最直接的影响对象就是社区居民,特别是大面积的自然保护地主要分布在偏远的欠发达地区,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矛盾冲突。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冲突主要集中于以下四个方面。
1.1.1 资源利用受限
在自然保护地内部区域,相关的法律法规通常限制资源的利用、获取并限制人类进入。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及实验区。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核心区;科学研究和观测活动只允许在缓冲区进行;参观考察、实习教学、旅游观光活动只允许在实验区进行;采伐、放牧、狩猎、采挖药材、垦荒、采矿、采石和挖砂等活动都被禁止。《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实行分区管理,其中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类活动,一般控制区原则上限制人类活动。在整体的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自然保护区也属于限制开发区域或者禁止开发区域,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中受限。
自然保护地内部自然资源权属问题普遍存在。由于历史和客观原因,自然保护地在划建时资源权属意识淡薄,一些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没有土地权属,相当一部分土地都为集体所有。然而,自然保护地的建立和管理对土地的占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等基本权能进行了限制,这为自然保护与周边社区之间的矛盾冲突埋下了隐患。数据显示,我国多达80%的自然保护区发生过土地权属矛盾,即便是级别最高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有78%存在范围界线或土地权属不清的问题。特别是在实验区内,土地权属最为复杂,案例调查显示90%以上的权属不清与权属冲突都发生在实验区内。在实践中,有的自然保护区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在对耕种、伐木、采收、狩猎、放牧等传统生计方式进行限制时受到极大阻碍;也有的自然保护区通过行政手段获取土地所有权,导致一片土地上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引发土地之争,甚至引发了诉讼。加之农民文化水平较低,自然保护区资源利用限制被突破的情况时有发生。
1.1.2 收入减少与收入差距扩大
在全世界范围内,生物多样性与贫困、农业发展的重叠程度都极高,保护地周边的社区居民对保护地内部的自然资源十分依赖,自然保护地的相关限制可能会导致社区居民的收入减少,并进一步扩大收入差距。实证研究表明,自然保护地对资源利用的限制导致社区居民的收入降低,主要是农业、林业等收入的下降。尽管政府有所补偿,但是补偿资金支付不足或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从而扩大了社会整体的收入差距。同时,自然环境产品的收益可能存在“精英俘获”现象,较贫穷的家庭无法打破壁垒(如成本、资产)从事旅游经营等高回报活动,从而扩大了受影响群体内部的收入不平等。
进一步地资源利用限制,不仅有可能导致社区居民过度依赖某一类或某几类资源,使得收入渠道单一化,加剧生计脆弱性并削弱其应对负面冲击的能力,还会提升社区居民的不安全感,使其只关注眼前利益、缺乏长远考虑。如农户可能会通过增加化肥农药的使用量来提升未被限制耕地上的种植产量,造成土壤退化和面源污染,或是增加伐木力度,减少林地投资,不利于自然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1.1.3 人与野生动物冲突
人与野生动物冲突的根本原因是生存空间重叠与资源竞争,自然保护、社区发展及全球趋势等因素都加剧了这一冲突。长期以来,人类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旅游设施、交通设施、水电设施、开荒毁林及建设用地对林地的占用都会造成野生动物栖息地日益缩小,导致野生动物经常离开栖息地进入附近的人类社区,同时依赖于自然资源的社区成员也可能进入保护地,增加了人类与野生动物的接触。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农牧业和林业产品的国际贸易扩大和市场化程度加深也促使农牧民砍伐森林、开垦农田,不断扩大作物种植规模和养殖规模。同时,全球气候变化也对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食物等形成长期性的干扰;城市化加速了温室气体的排放,加剧了对野生动物的威胁。
人与野生动物冲突主要表现为野生动物破坏作物、捕食牲畜、攻击人类、传播疾病等。大量案例研究及少数大范围抽样调查显示,人与野生动物冲突对社区居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影响,特别是在农作物成熟或野生动物食物短缺的季节,冲突发生频率更高。在云南西双版纳,1991-2004年亚洲象造成的农业产出损失共计1.5亿元;在陕西的三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猴子、野猪、野兔和黑熊等造成的周边社区粮食作物减产达1/3以上。同时,人类大多数新的传染病也来源于动物。由野生动物肇事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和生命健康损害,可能会加剧食物危机、心理创伤、债务增加等问题,且生计资本低的贫困家庭更容易受到伤害。因此当地社区对于自然保护地的支持力度可能被削弱,甚至有人为了抗议而对野生动物进行报复,在水坑、庄稼或者动物尸体上投毒,或“提前破坏”动物栖息地,以避免自然保护地的建立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的增加。
1.1.4 生态移民风险
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与影响,生态移民被广泛用作提高自然保护成效的重要措施。然而,生态移民是否合理,长期以来备受争议。生态移民可能伴随着失去土地、丢掉工作、失去住宅、边缘化、食物不安全、失去公共物品使用权及与社会隔绝等风险,导致自然保护与减贫、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一些研究表明,由于只关注生态成效、缺乏对社会公平公正的考量,在很多发展中国家进行的生态搬迁都导致了贫困化问题,特别是非自愿的搬迁。这主要是因为搬迁后居民的资源利用难度提高、未来生计没有保障,同时政府并未提供有效的补偿措施或足够的发展机会,导致原住民收入波动、预期收益未能兑现。如三江源生态移民工程实施后,原本以游牧方式开展的畜牧业也需要过渡到舍饲—半舍饲的方式,对于长期以传统方式生产生活的牧民来说存在不小难度。一些牧民甚至需要“从零开始”,寻求其他类型生产经营活动以维持生计。受地理、环境、牧民素质等条件制约,安置区内其他产业的发展也相对滞后,发展前景不好。除此之外,移民还面临着生活方式、语言环境等方面的不适应,如从自给自足到市场交换,从民族语环境到汉语环境,都可能带来心理上的压力。
然而,统一的生态移民补偿标准无法全面考虑不同人群的社会经济状况与机会成本差异,其中涉及的移民后资源分配问题也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这可能会进一步加剧社区居民的经济成本与心理成本,削弱其对生态移民政策的支持。不过也有一些居民对生态移民持更加积极的态度,如年轻、家庭人口少、可利用草场面积小、家庭不富裕的居民等。在一些地方,安置区内的种植、放牧活动可能随着生态移民而增加,造成生态压力的溢出。
1.2 区域尺度
随着自然保护地规模的逐渐扩大及自然保护地网络体系的逐渐成熟,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冲突在更大的区域范围内显现,相关研究的讨论视野也逐渐从社区尺度向区域尺度转移。学术界对自然保护地与区域发展之间矛盾冲突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1.2.1 区域经济发展约束
自然保护地所在地区早期的经济发展模式往往是以初级产品为基础的资源依赖型,其经济增长是由区域外部对产品的需求所驱动的。例如,我国东北地区是全国重要的木材生产基地,逐渐形成了包含森林产品采运、加工、服务等多部门的森林产业发展模式;矿产开发方面,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就有探矿权1855个、采矿权782个,并已经形成了集矿产资源勘探、选冶、加工等为一体的规模化产业链。这些产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为区域发展带来了强劲的推动力,并以生产为基础在周边形成了集居住、教育、服务等为一体的完整经济体系。
自然保护地的严格限制是对以往粗放型、不可持续的生产模式的反思,但是对于已经形成资源依赖的区域经济来说,这意味着地方支柱产业的消失,短期内会对区域经济造成巨大的负面冲击。如美国的西北森林计划限制了超过1100万亩公共土地上的木材生产以保护北方斑点鸮的栖息地,导致4.5万个就业机会损失,其中2/3发生在木材行业;Melstrom、Ferris等的研究也表明,美国《濒危物种法》下林木产品行业的就业率和工厂数量都受到了负面影响。在对中国的研究中,Cheng等发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导致县域内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就业率及总就业率下降,在全国层面上验证了自然保护区对资源密集型产业和对区域经济的限制作用。
除此之外,自然保护地对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限制也会引发或激化区域发展与自然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有国道3426千米、省道4874千米,还涉及边防和军事设施,以及水电、水利、大坝等项目。
1.2.2 劳动力配置扭曲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生存发展模式受到自然保护地“禁伐、禁垦、禁耕、禁猎”的限制,地方原本所依赖的资源消耗型支柱产业也受到了自然保护的约束,大量劳动力失去了原本的生存资本,成为剩余劳动力。一方面,农林牧渔等第一产业总体上呈现挤出效应,出现了大量文化素质和就业技能较低的剩余劳动力,加之有限的财政支持和不发达的交通,剩余劳动力择业、创业难度大。另一方面,第二产业吸纳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也受到限制,特别是自然保护地所在区域的生态保护主体功能导致第二产业企业发展受限,采掘业、木材加工业“自身难保”,难以成为第一产业剩余劳动力的容身之处。尽管自然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旅游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并创造了生态管护员、环境管理项目人员等工作岗位,但是其对剩余劳动力的吸纳作用有限,难以弥补其他产业受限导致的就业机会减少。
在跨区流动上,剩余劳动力自身较低的文化素质与就业技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从农村地区向城市地区的流动,加之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阻碍、就业制度的歧视和失业保障的缺失,导致自然保护地内部大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滞留家中。劳动力的挤出及由制度等因素造成的流动阻碍,导致更多的劳动力无法进入劳动力市场,降低了劳动力的资源配置效率,对区域经济发展造成了负向影响。
2 自然保护地保护与发展协调机制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如何协调自然保护地及其周边地区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实现自然保护地生态产品价值,成为政策制定和学术研究关注的重点。目前中国各地已经开展了多种保护与发展协调机制的实践,其中一些尚处于试点阶段,如生态权益交易、生态标签等,其实施规模较小,相关研究多讨论相关原理和个例实践,在此不做进一步讨论。本部分主要讨论三类实施历史较长、范围较广的协调机制,即生态补偿、生态旅游和社区共管(表1)。
2.1 生态补偿
具有庇古税性质的生态补偿机制是将正外部性内部化的最直接手段之一。自然保护地通常边界清晰、法规相对健全,是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最典型的区域。20世纪70年代开始,成都市将青城山门票收入中的30%用于森林保护,开启了我国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探索。21世纪以来,与自然保护地相关的生态补偿体系逐渐成熟,形成了政府补偿为主、市场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模式。以生态旅游为典型的市场补偿手段将在2.2部分进行讨论。
中国的政府补偿可以分为纵向生态补偿与横向生态补偿。其中,纵向生态补偿通常是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或集体、个体进行的转移支付,横向生态补偿通常是不同地区间(如流域上下游)的支付补偿,并发展出更加广泛的生态产品受益区向供给区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除了直接的资金补偿外,还存在政策优惠、产业转移、技术补偿、实物补偿、对口合作、就业培训等形式。野生动物肇事补偿也主要采用资金补偿的方式,其中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为政府在审核后直接补偿,公众责任保险则是政府出资为农户购买保险,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在实施效果方面,不少研究肯定了生态补偿在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收入、促进减贫、推动区域均衡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表明生态补偿有利于协调保护与发展关系。然而,补偿标准不足、资金来源单一、多目标无法兼顾、多主体参与动力不足等问题仍然突出。目前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办法尚未出台,横向和纵向生态补偿政策容易叠加冲突,同时受益区和保护区之间缺乏有效的磋商平台和机制,限制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也存在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补偿范围不清晰、主体不明确、申请困难、补偿标准偏低、发放速度慢等问题,而公众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参与意愿不强、查勘压力较大、监管机制不健全、公众了解程度低等问题也普遍存在。不合理的补偿可能会造成或加剧贫困和不公平问题,甚至恶化当地社区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2.2 生态旅游
生态旅游是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优质生态环境为基础,通过生态体验、自然教育等方式开展的旅游方式。与资源消耗型的传统生计相比,生态旅游具备“自然保护”和“社区受益”的典型特征,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可持续的替代生计,能够协调保护与发展的目标冲突,在自然保护地内部及周边地区得到广泛实践。中国的生态旅游有政府主导和社区参与两种机制,前者主要体现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由政府主导将部分旅游收益用于生态保护;后者则是通过特许经营、提供岗位、资金补偿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生态旅游的经营与管理。
社区居民通过销售特色农副产品、参与旅游相关服务业或参与收入分成,能够获得经济收益,从而减少对传统生计方式的依赖,提升农户收入的多样性。农户在参与生态旅游相关就业的过程中,能够提升个人的生产经营能力和收入水平,从而推动生态旅游扶贫与增收,且参与时间越长,增收效果越明显。收入渠道的多样化和收入水平的提升也有利于降低社区居民生计的脆弱性,提升家庭福利与幸福感,并且改善社区居民对自然保护的态度和环保意识。除此之外,生态旅游还可能产生非经济收益,如改善当地公共物品的供应,提升社区安全性,增加社区农户技能培训和受教育机会,促进金融发展及市场发展等。
然而,生态旅游的发展可能会带来利益分配不均、通货膨胀、农业劳动力缺乏、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过度利用等问题,从而对当地社区发展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有研究指出,通常只有具备足够资本进行投资的家庭才能参与生态旅游,从而获得了生态旅游的大部分收入,这种情况可能会加剧收入不平等问题。但也有其他经验证据表明,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农户能够从生态旅游中获得更高收入,而高收入农户对生态旅游发展依赖较小。
2.3 社区共管
社区共管又称参与式管理、合作管理、协作管理等,是指自然保护地机构和社区对自然保护地内部及其周边地区的自然资源进行共同管理的过程,通常包括社区参与制定相关管理规划、开展自然环保教育、推广环保技术、社区参与管理等措施。我国的社区共管始于20世纪90年代,在一些国际机构的资助下得以开展,后来一些国家政府也通过合作项目的形式资助社区共管项目。目前,很多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都设立了社区共管科室,负责社区建设、生计发展、技能培训、环保教育等项目。
社区共管项目的开展打破了传统保护区封闭式、“一刀切”的管理,将社区居民纳入管理主体,承认居民在资源开发利用、自我决定、获得赔偿、文化传承等方面的权利,并赋予其话语权和决策权,具有开放性、参与性、互利性的特点。调查研究也表明社区共管项目在协调自然资源保护和周边社区社会经济方面存在积极作用,如地处三江源腹地的索加乡采用了社区共管,放弃了生态移民的计划,并吸收牧民进行日常巡护工作,让牧民的本地知识贡献于保护工作,也为牧民提供了可持续的生计来源。社区共管项目特别是对于性别主流化的关注,使得妇女的就业技能和社会地位得到明显提升。
也有研究指出了社区共管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如项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方的能力,工作人员来源复杂,素质能力参差不齐,尤其当工作人员的知识或经验不足时,可能会导致管理、投资、沟通等方面的漏洞;且社区共管项目通常只能在部分保护地展开,规模效益较小,对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作用不大;一些项目在开展过程中还可能演变为单纯的扶贫项目,忽视了自然保护这一基本目标;另外,基础设施不足、资金来源单一、项目实施过程中“权责利”难统一等问题也导致社区共管项目的可持续性受到挑战。
3 结论与建议
3.1 主要结论
现有研究对自然保护地相关的保护与发展开展了丰富的讨论,并提供了大量案例层面的经验证据,为理清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点、寻找突破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中,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冲突在社区与区域尺度上均有体现,在社区尺度上主要体现为资源利用受限、社区居民收入减少与收入差距扩大、人与野生动物冲突和生态移民风险;在区域层面主要表现为区域经济发展约束和劳动力配置扭曲。面对这些矛盾冲突,生态补偿、生态旅游和社区共管等协调措施得到广泛运用并取得切实成效,但同时也存在标准制定、利益分配、资金保障、多目标协同、多主体参与不足等问题,这可能会削弱机制的有效性,甚至带来其他成本。
3.2 政策建议
(1)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一方面,制定科学的、差异化的补偿标准,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社区居民损失、生态服务价值等多方面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根据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生态保护的具体需求,制定差异化的补偿标准,确保补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开展多元化生态补偿,在继续实施直接资金补偿的基础上,为社区居民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技术援助、教育培训等实物与服务补偿,帮助他们发展可持续的生计方式;利用市场机制,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交易平台,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生态产品认证、绿色债券、环保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补偿。此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评估生态补偿效果,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补偿标准、方式和范围,确保补偿机制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2)优化生态旅游发展模式。一方面,制定长期可持续的生态旅游发展规划,结合自然保护地的自然景观、生态资源和文化特色,科学规划旅游路线和项目,避免过度开发和环境破坏;同时,开发多元化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如生态徒步、野生动植物观赏、文化体验等,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另一方面,促进社区参与和收益共享,鼓励社区居民参与生态旅游的规划、管理和运营,通过提供工作机会、培训和教育等方式,使他们成为旅游发展的直接受益者;同时,建立公平透明的收益分配机制,确保社区居民获得合理回报,防止“精英俘获”现象。此外,在旅游过程中融入环保教育内容,如设置环保知识展板、组织环保讲座等,提升游客的环保意识。推动自然保护地所在区域与其他地区开展旅游跨区域合作,共同开发旅游线路和产品,实现资源共享和市场共赢。
(3)强化社区共管机制。一方面,构建稳固的社区共管组织架构,在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内部设立社区共管部门,作为核心协调机构,专门负责与社区居民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由社区居民代表、保护地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等多方参与的共管委员会,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另一方面,增强居民参与意愿和能力,定期为社区居民提供生态保护、自然资源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升其保护意识和参与能力;针对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开展农业技术、手工艺、旅游服务等相关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拓宽生计渠道,减少对自然资源的直接依赖。此外,设立社区共管基金,用于支持社区生计改善项目、环保教育等,确保资金用于提升居民福祉和生态保护成效;建立社区共管绩效评估体系,定期对共管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策略。
3.3 展望
回顾已有研究发现,鲜有研究系统梳理不同尺度间保护与发展矛盾冲突的内在联系,微观社区尺度和中宏观区域尺度的讨论尚难以相互对话或互为支撑;社区尺度的研究多采用案例研究,从区域尺度出发、利用定量方法开展的影响评估较少,特别是从一般均衡的框架出发开展的研究较为缺乏。未来研究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更加深入的讨论。一是在理论方面,构建理论分析框架,揭示不同尺度下自然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以及各种机制在社区和区域等不同层面上的表现与联系。二是在实证方面,采用因果推断、可计算一般均衡(CGE)等方法,量化自然保护地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并评估协调机制带来的实际作用。三是在政策措施方面,理清不同协调机制的实践前提,并识别自然保护地所提供的生态产品经济特性,有利于理解不同政策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的可行性和潜在挑战。
作者信息
作者简介:于元赫(1993—),男,山东省平度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生态经济、减贫与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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