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则“中方已为接返大熊猫“丫丫”做好准备”的新闻,其中提到“中美双方正在积极协调,办理有关手续,争取早日运输大熊猫“丫丫”回国。目前,中方已经发放了进口许可证、检疫许可,确定了检疫场所,做好了相关准备工作。”
漂泊在外20年的游子要落叶归根了,令人高兴,相信翘首以盼多少年的“丫丫”感知到此特大喜讯,也一定激动不已,祝贺她胜利成行。但不解的是为什么给“丫丫”回国发放的是“进口许可证”。
“丫丫”不是卖给美国的商品,而是租借出去的活动物,权属从来不曾改变过更没有灭失,租借期20年,如今到期了,对美国来说是给中国还回大熊猫,对中国而言是从美国收回大熊猫,发个收回证还差不多,怎么能叫“进口许可证”呢!
我们不是也一直很客观的称其为旅美大熊猫吗,如今要回来,这个情形跟出国公干或旅游的人返回差不多,只不过时间长了些而已。既然出国的人回来海关查验出国时的证件即可,当年租借文书就是大熊猫回国最好的证件,现在发个“进口许可证”,感到那大熊猫就不是中国的或者卖给美国了,然而都不是事实。
有人说这是严格按照《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的要求办,但大熊猫从来就没有作为商品买卖,没有进入过国际贸易体系,中国是租借而不是卖大熊猫,该公约也没有租借条文,更没有规定“收回”租借出去的动物,即为“进口”动物。虽然不了解CITES公约更详细的规定,不过“租借”和“贸易”、“收回”和“进口”还是有本质的不同,大熊猫回国不一定要适用该公约吧。
大熊猫没有进入商业贸易体系,租借当初说得明白,中国对当事大熊猫的权属不变,甚至在国外繁殖的熊猫都是中国籍,这个不能含糊。如此,不知道在“丫丫”回国的入境文书上,能不能换个既体现其租借性质而非商业贸易和权属不曾变动的特点、也更亲切而不见外的说法。
我也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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