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西宁赵凛松张添福:青海省“两会”部分政协表示,青海加强湿地保护工作,对中国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具有重要意义。
《湿地公约》是部分国家于1971年在伊朗签署的国际公约,1992年中国加入其中。目前,中国46处湿地列入了《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在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青海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民革青海省委员会提交了数份关于青海加强湿地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提案。
青海省湿地面积超过810万公顷,占中国湿地总面积的15%之多。2014年,国家林业局批复青海省祁连黑河源、德令哈尕海、玉树巴塘河等8处为国家湿地公园试点。至此,青海省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数量达到11处,受保护湿地面积21.2万公顷。
青海省境内的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3处湿地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其生态系统价值达247.96亿元人民币。
部分委员认为,青海省湿地保护还存在水资源不足,非法占有、不合理利用的现象,同时,存在“重用轻养”、保护意识淡薄、保护体系和管理能力相对滞后等问题。
为此,委员建议,应努力使湿地保护工作成为每个社会组织、个人的自觉行动,开展科研监测,掌握湿地“家底”,编制湿地名录,并根据湿地特点制定保护管理制度,建立湿地保护网络和跨部门、跨区域的保护合作机制。
对于中国最大的咸水湖和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青海湖,民革青海省委员会的另一份提案认为,在保护好该重要湿地的前提下,应该在环青海湖沿线高规格规划、建设与健康养生相关的文化、体育、卫生等配套基础设施,使青海湖以全新的国际品质宣传高原健康养生和生态旅游资源。
委员们表示,保护湿地是青海省彰显“生态保护第一”发展战略的需要,是青海创建中国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打造“大美青海”升级版的需要,对保护和维护青藏高原湿地生态功能、改善民生福祉,对中国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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