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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怎么做?成都出台《办法》→

媒体:微信公众号  作者:内详
专业号:新津区公园城市局 2024/10/18 10:10:09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森林法》《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成都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充分发挥成都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监测预警指挥云平台的科技支撑作用,及时安全规范高效处理森林草原早期火情,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风险,2024年10月15日,市公园城市局、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联合印发了《成都市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九章四十五条。主要包括方案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任务职责、队伍装备、火情监测、核查处理、火案查处、灾损评估、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为详细内容

▼▼▼

《成都市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安全规范高效处理森林草原早期火情,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森林法》《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成都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草原早期火情,是指发生在森林防火区或者草原内,规模较小、未失去控制、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未达到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森林草原植被着火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森防指办公室)、林草主管部门、镇(街道)、村(社区)的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工作。

第四条发生在森林防火区或者草原外,规模较小、未失去控制、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尚未有其他行业力量进行扑救处置、持续蔓延可能对森林草原造成威胁的植被着火情况,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章  处理原则

第五条 坚持常备不懈原则。各级林草主管部门、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按照“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的工作要求,常态化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草原火情的组织、工作、人员和物资准备。

第六条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共同责任。各级林草主管部门、镇(街道)和村(社区),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本辖区火情早期处理职责。

第七条坚持快速响应原则。各级林草主管部门、镇(街道)、村(社区),应当依职责认真组织开展火情监测、预警、处理等工作,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及时报告火情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第八条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各级林草主管部门、镇(街道)、村(社区),在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过程中,应根据扑火人员构成和装备情况,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第九条 坚持分工协作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参与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的各类队伍、人员,既要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又要协作配合、协同作战,形成火情早期处理的强大合力。

第三章  任务职责

第十条 市公园城市局和各有关区(市)县林草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森防指小火打早打了组工作,承担本辖区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职责。各级森防指办公室以及小火打早打了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市公园城市局负责指导、协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火情早期处理工作。各有关区(市)县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跨镇级行政区域的火情早期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镇(街道)负责履行本辖区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属地责任,组织开展火情早期处理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村(社区)在镇(街道)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火情早期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镇(街道)负责指导、督促森林、林木、林地和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在林区和草原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火情发现、报告和早期处理等法定义务。

第四章  队伍装备

第十四条 火情早期处理的主要力量为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的防扑火指挥员、值班员、护林员、草管员及其管理的地方专业、半专业、群众义务扑火队伍和相关技术保障人员等。

第十五条 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根据事权(责任)划分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选聘适当数量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草管员,并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扑火工具。

护林员、草管员负责巡护森林、草原,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报告火情,参与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森林草原中火险区(市)县应当组建不少于50 人的地方专业扑火队伍。鼓励、支持森林草原低火险区(市)县因地制宜组建地方专业扑火队伍。

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应有稳定的经费,队员相对固定,扑火装备齐全,防火期集中食宿、准军事化训练管理。接到扑火任务后能在10分钟内完成集结,且出勤率不低于90%。

第十七条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镇(街道)应当依托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员、综治队员、民兵等,组建不少于15人的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

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的队员应相对集中,配备较好的扑火装备,每个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扑火专业培训及演练。接到扑火任务后能在15分钟内完成集结,且出勤率不低于80%。

第十八条 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村(社区)应当依托护林员、草管员、青壮年干部群众等,组建不少于10人的群众义务扑火队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扑火专业培训及演练。

第十九条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的物资装备配备以满足“以水灭火”需要为主。群众义务扑火队伍以基础扑火工具为主。

地方专业、半专业和群众义务扑火队伍均需全员配备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章  火情监测

第二十条  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的火情线索主要有以下六类:

(一)省森林草原火情监测即报系统发现;

(二)市林火监测预警中心监测发现;

(三)各类护林(草)员巡查发现;

(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

(五)通过市、县两级有关平台(110、119、12119等)、值班电话、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电话以及其他途径接报获悉;

(六)通过网络媒体平台发现。

第二十一条市和有关区(市)县、镇(街道)应当畅通接报森林草原火警的渠道,向社会公布森林草原火警电话、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电话、行政值班电话等联系方式。

市和有关区(市)县林草主管部门以及镇(街道)应当认真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林火监测预警中心应当坚持24小时值班值守,通过遥感卫星、林火监控视频、巡护无人机等途径,严密监视全市范围内的森林草原火情。

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报的火警或者发现的火情,应当第一时间向市林火监测预警中心通报(电话:61884550)。

第二十三条  市林火监测预警中心对于监测发现或者接报的森林草原火情(含疑似火情),应当在第一时间通过成都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监测预警指挥云平台(以下简称监测预警指挥云平台)、公园城市巡护APP和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属地区(市)县林草主管部门、镇(街道)和有关护林员、草管员、群众义务扑火队长。同时,向市城运中心和属地区(市)县城运分中心通报火情线索情况。

市林火监测预警中心对于有关镇(街道)核实报告火情不在本辖区的,应当立即通知火情所在地镇(街道)进行处理。不在成都市辖区范围内的,及时报告省林业和草原局。

第二十四条  区(市)县林草主管部门、镇(街道)和村(社区),应当指导督促本辖区或者本级聘用管理的护林员、草管员认真履行森林草原巡护及火情监测等工作职责。

护林员、草管员在日常护林护草巡逻中发现的森林草原火情,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火情发生地镇(街道)。

第二十五条  区(市)县自行发现或接报的森林草原火情(含疑似火情,但不包括市林火监测预警中心下达的火情核查处理任务),应及时通知属地镇(街道)进行核查处理。

第六章  核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市)县森防指办公室对于省森林草原火情监测即报系统推送的监测热点,应当在10分钟内确认接收,及时安排有关镇(街道)进行核查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本级城运分中心和林草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对于区(市)县森防指办公室、林草主管部门下达的火情核查处理任务,以及本级接报或者发现的火情线索,应当立即安排力量进行核查处理。

镇(街道)对于市林火监测预警中心下达的火情核查处理任务,应当在10分钟内确认接收,及时跟进了解有关护林员、草管员、群众义务扑火队长是否按规定前往现场开展核查处理。根据需要,可以调度其他护林员、草管员以及其他扑火力量进行火情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关护林员、草管员、群众义务扑火队长,接到镇(街道)或者市林火监测预警中心下达的火情核查处理任务后,应当立即携带扑火工具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镇(街道)。

在火情核查过程中,对于火势较小,可以安全处理的火情(包括具有安全风险的非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扑灭,消除隐患。对于火势较大,不具备安全处理条件的,应当在第一时间撤离至安全区域,同时向镇(街道)报告火情发展态势等情况。属于城乡火灾的,应当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第二十九条 镇(街道)对于先期核查处理人员报告火势较大,不能安全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情,应当在第一时间增派扑火力量,有关领导应当前往现场进行协调、指导。达到镇级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预案启动条件的,应当立即启动预案。

跨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情,有关镇(街道)应当按照联防联控机制,协同联动处理。经现场核查,火情不在本镇(街道)辖区的,应当及时通知火情所在镇(街道)进行处理,同时按照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并结合火情实际,实施先行处理或者组织开展其他协助配合工作。

对于启动早期处理预案、火情跨行政区域、威胁重点目标重要设施以及初判可能为森林草原火灾的,有关镇(街道)应当及时向区(市)县森防指办公室和林草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对于火情跨区(市)县、跨市州,威胁重点目标重要设施,以及初判可能为森林草原火灾的,有关区(市)县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公园城市局通报。

第三十条区(市)县林草主管部门接到镇(街道)启动早期处理预案、火情跨行政区域、威胁重点目标重要设施以及初判可能为森林草原火灾的通报后,有关领导应当及时前往现场协调、指导。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及时调集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半专业扑火队伍等力量参与火情处理工作。

区(市)县森防指办公室接到镇(街道)启动早期处理预案、火情跨行政区域、威胁重点目标、重要设施以及初判可能为森林草原火灾的通报后,应当加强对火情发展态势的跟踪研判,结合扑火形势变化,做好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准备。火情威胁重点目标、重要设施以及初判可能为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市)县森防指领导应当到现场指挥火情处置。

市公园城市局接到火情跨区(市)县及市州、威胁重点目标、重要设施以及初判可能为森林草原火灾的通报后,有关领导应当及时前往现场协调、指导火情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在火情早期处理过程中,区(市)县林草主管部门、区(市)县森防指办公室,可以结合火情发展态势等实际进行提级处理,及时调集辖区有关专业力量,小火大打、重拳出击、快速扑灭。

第三十二条  火情扑灭后,应当做好火场清理看守工作,防止复燃及其他危害。

火场达到“三无”标准(无残火、无暗火、无烟点),确保不会复燃,清理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第三十三条 区(市)县林草主管部门、镇(街道)在火情早期处理过程中,对于火势发展快、不能有效控制,经会商研判,符合启动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区(市)县森防指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区(市)县森防指办公室通过对火情发展态势的跟踪研判,认为有必要启动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向本级森防指领导建议启动预案。

启动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火情早期处理工作自动终止,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森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下,配合开展火灾扑救等工作。

第七章  火案查处与灾损评估

第三十四条有关镇(街道)在火情处理过程中,对于可能涉及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的,应当及时通知负责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执法的机关(机构),有关执法机关(机构)应当提前介入调查。经执法调查,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初判可能为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提前介入调查(侦查),属地区(市)县应急、林草等部门、有关镇(街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侦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下列情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

(二)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的。

第三十六条火情处理结束后,经调查核实为森林草原火灾的,属地区(市)县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具备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资格和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展灾损评估工作。属地区(市)县公安机关应当对火案进行立案调查(侦查)。属地区(市)县森防指办公室应当指导协调本级林草、公安等部门和有关镇(街道),依法开展火案调查(侦查)和火灾损失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区(市)县林草主管部门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灾损评估报告,应当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审核,并及时报送市公园城市局备案。必要时,市公园城市局可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核查。

第八章  信息报告

第三十八条  火情核查处理信息报告,应当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逐步求精”的原则,先报告大概的、初判的信息,随后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全面、准确的信息。

火情早期处理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终报和补报三种类型。初报和终报由有关镇(街道)送请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补报由有关区(市)县林草主管部门按要求上报。

火场跨行政区域的,火情信息报告由最初接到核查处理任务的镇(街道)及其所在区(市)县林草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涉及的镇(街道)和区(市)县林草主管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九条有关镇(街道)接到省森林草原火情监测即报系统推送的热点核查处理任务,应当在90分钟内向区(市)县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火情核查处理情况。确因地方偏远交通不便的,应当在90分钟内向区(市)县森防指办公室说明核查工作进展情况,并在核实后第一时间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区(市)县森防指办公室应当自接收省森林草原火情监测即报系统推送的监测热点之时起,120分钟内向省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核查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有关镇(街道)对自行发现或通过其他渠道(含监测即报系统推送热点)接报的火情,初步判断为森林火灾、草原火灾或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的,以及对市林火监测预警中心下达的火情核查处理任务,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90分钟内通过监测预警指挥云平台(含PC端及公园城市巡护APP)进行火情信息报告。经现场核查,火情不在本镇(街道)辖区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告。

(一)经现场核查,确未发现火情的,按照终报进行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接报火情线索时间,火情线索来源,简要核查过程,现场照片(或视频)和报告时间等内容。

(二)经现场核查,火情不在本镇(街道)辖区的,按照终报进行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接报火情线索时间,火情线索来源,火场地点(如xxx县xx镇,尽可能提供经纬度)以及通知通报火情发生地情况,现场照片(或视频)和报告时间等内容。

(三)经现场核查,为非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终报进行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接报火情线索时间,火情线索来源,火场地点(地名及经纬度),简要火情描述,处理情况(包括无需处理、已处理、转有关部门处理),火场照片(或视频)和报告时间等内容。

(四)经现场核查,初步判断火情为森林火灾、草原火灾或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在90分钟内已经完成火情早期处理的,按照终报进行报告并同步向区(市)县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接报火情线索时间,火情线索来源,火场地点(地名及经纬度),初判或者确定的火情性质(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森林火灾、草原火灾),预估火场面积,是否启动早期处理预案,累计投入的队伍、人员、车辆等情况,群众和扑火人员伤亡情况,现场照片(或视频)和报告时间等内容。

(五)因启动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致火情早期处理工作终止的,按照终报进行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接报火情线索时间,火情线索来源,火场地点(地名及经纬度),火情性质(森林火灾、草原火灾),是否启动早期处理预案,启动县级火灾应急预案的时间,早期处理阶段累计投入的扑火队伍、人员、车辆等情况以及群众和扑火人员伤亡情况,火场照片(或视频)和报告时间等内容。

(六)经现场核查,初步判断火情为森林火灾、草原火灾或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但未能在90分钟内完成火情早期处理的,按照初报进行先行报告并同步向区(市)县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接报火情线索时间,火情线索来源,火场地点(地名及经纬度),初判火情性质(包括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森林火灾、草原火灾3类),当前火点数量及预估火场面积,是否威胁重点目标、重要设施,是否启动早期处理预案,群众和扑火人员伤亡情况,火场照片(或视频)和报告时间等内容。在完成火情早期处理工作或者因启动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致火情早期处理终止时,应当分别按照本条第四项、第五项的有关要求及时完成信息终报。

第四十一条终报火情性质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的,有关区(市)县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在火案查处和灾损评估工作结束后,及时就有关情况进行补报。经调查核实,确认终报信息有误的,应当通过补报进行更正,同时说明更正的理由及依据。补报应当在自终报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30日内完成的,经请示市公园城市局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经调查最终认定为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的,应当同步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市)县森防指办公室。

补报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调查认定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的,补报的主要内容包括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类型(生产用火、生活用火、特殊人群弄火玩火和其他),火场的地类和面积,以及对责任人的认定和追究情况。

(二)调查认定为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的,补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火灾等级,起火原因,火场总面积,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其他火灾损失等情况。人为原因导致的火灾,还应报告野外用火类型(生产用火、生活用火、特殊人群弄火玩火和其他),以及对责任人的认定和追究情况。

第四十二条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归口各级森防指办公室管理。火情被认定为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的,由各级森防指办公室按照《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告及发布规定》《成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森防指办公室、本级森防指领导以及本级党委、政府值班室等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作为火情性质表述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特指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尚未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第四十四条有关区(市)县林草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办法;有关镇(街道)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预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由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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