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野生动物保护法来看,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一)退出《三有》名录的野猪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管理对象;
(二)猎捕野猪也不需要办理狩猎证。
(三)野猪尽管退出《名录》,但是禁止食用野猪和野猪肉制作的食品。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猪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野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猪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0条第3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猪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食用、为食用而购买野猪及其制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食用、为食用而购买野猪及其制品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猪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猪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经营使用野猪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使用野猪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3条第2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猪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涉野猪非法狩猎案的影响
来源丨环侦大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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