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貌换新颜∣漾濞县市政消火栓穿“新衣”
市政消火栓作为扑救火灾的重要消防设施之一,设置在建筑物外面消防给水管网上的供水设施,主要供消防车从市政给水管网或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取水实施灭火,也可以直接连接水带、水枪出水灭火,是社会火灾防控、保障经济建设的基础,是灭火救援的根本保障,在消防安全工作可谓重中之重。
为进一步掌握和熟悉辖区内消防水源实际情况,保障辖区消火栓能够正常供水,漾濞县消防救援大队立足辖区实际,着眼长远实战,以“六熟悉”为突破口,对辖区内所有的市政消火栓进行了一次全方位、彻底性、大规模的“消防水源普查”活动,确保水源设施在灭火救援中完整好用,并拟写《漾濞县消火栓普查报告》。
大队采取
“外观检查”和“内测水压”
的方式对辖区内市政消火栓进行了
“地毯式”的排查
并在检查保养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
联合县住建局工作人员
带上油漆、扳手、刀、钳
防护手套、黄油等工具
对消火栓进行了
刷漆、编号
为消防栓“换上新衣裳”
由于受地理环境的影响,漾濞县城虽有雪山河贯穿,但无法满足消防车取水条件,县城内可用于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紧缺,市政消火栓的完整好用变得尤为重要。
针对普查中发现
螺杆锈死、栓体损坏、
零部件缺失、橡胶垫圈漏水、
部分消火栓压力不足等问题
大队将以书面形式函告县住建局
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及时更换、维修
消防科普小常识:
消火栓是重要的市政供水基础设施,同时也是确保消防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保障。保护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是每名公民应尽的义务。请您爱护身边的消防设施、器材如发现单位或个人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等违法行为时,可及时劝阻纠正或拨打12345进行举报!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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