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两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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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野生动物保护法》
2022年9月,田某某在郭某某的教唆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以手抓的方式猎捕刺猬481只,并将所猎捕的刺猬淹死后冰冻保存。同年10月,郭某某收购了田某某猎捕的481只刺猬,在返程中途径单县检查站时被单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涉刺猬系“远东刺猬”,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6月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已删除“远东刺猬”)。最终被告人郭某某、田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判令二被告人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费用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二
《野生动物保护法》
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期间,肖某父子二人在未办理狩猎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竹溪县河镇某村山林私自布下捕兽夹9(套)个,共捕获野生动物麂子8只、豪猪2只,用于自己食用及出售,获利4460元。竹溪县检察院委托竹溪县林业局对肖某父子猎杀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小麂价值为每只3000元,豪猪价值为每只500元,肖某父子猎杀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25000元。竹溪法院以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肖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肖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4460元上缴国库,并处罚肖某甲、肖某乙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5000元。
上述两起案例,被告人均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那么
两起案例是如何量刑的呢?
非法狩猎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是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数量还是价值呢?
过去,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2000年动物犯罪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自此,我国明确了非法狩猎罪的入罪门槛,确立了主要依据数量标准即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和“两禁”标准,延用近20年。直到2022年4月6日,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新《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新《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新《解释》第7条吸收并完善《2000年动物犯罪解释》第6条的规定,明确了非法狩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根据《2000年动物犯罪解释》第6条的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即构成犯罪。这一绝对的数量标准没有考虑动物的体型大小、价值及对环境的破坏程度等因素,不区分情况一概予以刑事处罚,已经难以适应案件的复杂情况和现实需要。例如,个别地方对捕捉几十只青蛙的行为予以刑事追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伤害人民大众朴素法感情的判例。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而将数量标准调整为价值标准(价值1万元以上的),作此调整后,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更好地适应案件复杂情况,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
此外,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设置的行政罚款更是以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作为基数;同时,该法第62条专门规定: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2017年11月原国家林业局发布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9年8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这两个评估方法在确定价值时,考虑了相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等,规定了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相关规定,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
新《解释》第20条规定,本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现行新野生动物司法解释已将数量标准调整为价值标准。
其实,更应该引起大家注意的是,新旧司法解释都认为无论在禁猎区还是在禁猎期,只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涉嫌非法狩猎犯罪,而无需考虑数量或价值。这才是打击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真正的大佬条款!切勿为了一己私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走上违法犯罪之路。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撰文:安璐科
来源:成都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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