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对组织指挥体系、灾害救助准备、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省级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预案》明确,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启动、调整、终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通知以省减灾委名义印发。
自然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省级救助工作。当相邻省份发生自然灾害并对广东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为做好灾情信息报告工作,《预案》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管理灾情报告工作,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及时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
根据《预案》,自然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2小时内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接报后2小时内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对于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30分钟内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接报后30分钟内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必要时,县级、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越级向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报告,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补报。
《预案》还强调,涉及自然灾害因素的死亡失踪人员,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不得以灾种未确定、人员身份信息未确认、事件性质有待认定、“属意外事件”等理由迟报、瞒报死亡失踪人员。
对于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
调整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完善响应措施
新修订的《预案》对各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进行了调整。如Ⅰ级响应的启动条件第3条,由原来“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调整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6万户以上”;Ⅳ级响应的启动条件第2条,由原来“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调整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等等。
《预案》进一步完善了各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和响应措施,对省减灾委及省有关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预案》还提出,当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等救助能力薄弱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此外,新修订的《预案》强调要加强应急响应联动。根据《预案》,对已启动省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地震、突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应急响应的,省减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国家对广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广东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省级应急响应。地市启动Ⅲ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省减灾办报告。
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省减灾办立即向国家防减救灾办报告,向相关地市通报,所涉及地市要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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