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目前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别。这跟之前的五大森林种类有什么区别呢?广大群众又该如何区分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这两大类别,从而更好地提高林木利用价值,保护森林资源。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同学习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区别。
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前世今生”
旧的森林法,按照培育、保护和利用森林的主导目的为标准,将森林种类分为五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一系列管理体系。
新修订的森林法,在五大林种的基础上,将森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并以此规定不同的管理措施。
公益林和商品林
划分范围、经营和管理制度
1、公益林
具体范围:
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等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等,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经营和管理制度:
一是强调科学保护。严格保护公益林并非排斥科学经营,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低质低效林,应当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二是严格采伐管理。公益林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除因科研、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特殊需要以外,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
三是规范合理利用。为了提高森林经营质量,调动公益林经营的积极性,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经科学论证等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再次,加强对非国有公益林经营者权利的保护。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商品林:
(一)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二)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三)以生产燃料和其他生物质能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四)其他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建设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增加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
第五十一条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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