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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象明彝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受理多起林草行政案件,究其原因,有的人是法律意识淡薄,但有的人却是抱有侥幸心理知法犯法。
案例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日至7日,为了方便采摘、运输茶叶,在未经批准、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张某、陈某二人擅自雇请挖机师傅在勐腊县象明彝族乡安乐村委会小地名“肖房”的茶地内新推生产道路导致林地毁坏,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二人分别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于2024年12月13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56958元(人民币大写:伍万陆仟玖佰伍拾捌元整)。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公益林
公益林,也称生态公益林,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森林和灌木林,可以更加有效地发挥森林生态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不破坏原有农林生态群落的前提下,达到生态和经济双赢。
第十二条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在作业设计中要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经营活动所在村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按采伐管理权限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由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林权权利人经营活动开展指导和验收。
第十七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一经调出,不得再次申请补进。
第十九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调出国家级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和结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让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守护绿水青山,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来源:贡茶之源象明)
监 制|周冬梅
主 编|何 彬
编 辑|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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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林业和草原局
微信号|mlxlyhc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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