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宝藏映象 作者:宝藏镇人民政府
专业号:江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1/14 17:15:22
一、宝藏镇野外农事用火审批程序:
用火单位或个人提前1—2天到宝藏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用火申请,经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核实用火范围(四至界限)符合用火条件后领取《江城县乡(镇)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用火申请表》,用火单位或个人持《江城县乡(镇)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用火申请表》分别向用火地点所属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后,到宝藏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在规定的用火时间内完成本次野外农事用火。
二、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
(二)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三)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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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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