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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涉林普法宣传手册

媒体:原创  作者:壤塘县林业和草原局
专业号:壤塘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5/31 10:29:47

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林业资源保护以及林业生产经营者、管理者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民法典》共七编,1260条,总则、物权、合同、继承、侵权责任等五编涉及与林业相关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我们整理了50个涉林问答,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学习宣传中使用。

 

1、问: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纳入,对林业工作产生什么影响?

答:“绿色原则”是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将全面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具体作用:一是确立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导向,即要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二是要求民事主体本着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三是司法机关在审判民事案件,适用民事法律规定时,要加强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2、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不是法人?

答:是。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3、问:法律是如何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

答: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4、问:民事主体的物权是什么?

答: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5、问:当地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老王家的林地,是否需要补偿?

答:需要。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6、问:村民老王于2010年就在外地务工,因年龄原因找不到工作,2020年回家发现自家林地被同村村民建设养殖场占用了,老王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可以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7、问:村民老王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是否属于物权?

答:属于。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8、问:村民老王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期可以有多久?

答:30-70年。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9、在承包期内,老王是否可以流转林地经营权?

答:可以。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0、在承包期内,老王是否可以将承包的林地经营权用于抵押贷款?

答:可以的。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1、村民老王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权干涉村民老王行使林地经营权相关权利?

答:无权。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12、承包期内,村民老王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调整和收回老王家的林地?

答:不能。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问:民法典是如何保护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承包?

答: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14、问: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是否属于国家所有?

答: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15、问:集体所有的财产由哪些构成?

答:不动产和动产构成。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16、问: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林地有哪些权利?

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17、问: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谁?

答: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18、问:哪些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答: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19、问: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由谁来行使?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或者村民小组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0、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有哪些知情权?

答: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21、问: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是否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答:可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2、非本集体的其他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取得集体林地的经营权?

答: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23、问:非本集体的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集体林地的经营权是否可以再流转?

答:可以。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24、问:非本集体的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集体林地的经营权是否有义务确保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答: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25、问:公益林划定涉及到村民老王家承包林地,政府是否需要与村民老王签订书面协议和并给予合理补偿?

答: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26、问: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没有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大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而签订合同将集体林地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该合同是否有效?

答: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7、问:政府及其林业部门制定涉林示范合同文本有无法律依据?

答:有。

第四百七十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8、问:集体林权流转示范合同一般属于格式条款,提供示范合同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是否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流转双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

答:是。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9、问:如果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什么条款?

答: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0、问:如果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一方责任、加重另一方责任或排除、限制另一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1、问:如果林地流转价格或经营收益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时,受损一方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答:可以。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2、问:村民老王将承包林地经营权流转给李某,约定租期为25年(承包期还有25年)。现邻居老张主张老王流转给李某的林地属于他的,提供了该林地的权属证书,要求李某支付林地租金。该案中李某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救济?

答:选择一:李某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选择二: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3、问:村民老王将承包林地经营权流转给李某,约定租期为25年(承包期还有25年)。现李某因经营困难不能支付林地租金。该案中村民老王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救济?

答:李某未能按期支付林地租金的,老王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进行催告,在合理期内李某仍未支付租金的,老王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林地承包经营权,并主张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4、问:林地流转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答: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方式。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5、问: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解除程序有哪些?

答:一是通知解除;二是仲裁解除;三是诉讼解除。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36、问: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解除后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答:一是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二是已经履行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三违约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7、问:村民老王在婚姻存续期间,将林地经营权流转给人做林下养鸡场。现村民老王与其妻李某离婚,请问林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于。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8、问:企业家李某经营一家养殖场,从当地村民流转了300亩林地经营权。因经营不善,其中拖欠林地流转费达100万。现李某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该林地流转费是否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

答:属于。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9、问:承包期内,婚嫁女在夫家未取得林地承包地的,发包方能否收回其娘家承包的林地?

答: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0、问:村民老王因病死亡,其独子小王因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工作,请问小王能否继承老王在承包期内的林地?

答: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1、问:村民老王家山林权证可以立遗嘱继承吗?

答:可以的。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2、问:村民老王因病死亡后留有遗腹子,请问老王的林地是否要给胎儿预留?

答:要。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3、问:村民老王离异意外去世后,其留有现金10万元,承包林地有20亩,房屋5间。其母健在,有2个未成年儿女。现其兄弟二王和前妻想参与老王的财产分配,有法律依据没有?

答:没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4、问:清明节,村民老王上坟时不小心导致山林失火,烧毁了近亩本村集体林地,老王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答:应当承担。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45、问:村民老王6岁的儿子玩火导致山林失火,导致1亩集体林地被毁,请问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答:村民老王。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46、问:村民老王承包林地树木因风大导致林木折断,刚好砸伤路人甲,请问村民老王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答:应当承担。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7、问:村民老王没有办理环评等手续,就在其承包林地擅自搞了一个养猪场。养猪场的污水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请问村民老王是否构成侵权?

答:构成。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8、问:村民老王没有办理环评等手续,就在其承包林地擅自搞了一个养猪场。养猪场的污水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请问村民老王是否需要对污染环境进行生态修复?

答:要。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49、问:村民老王没有办理环评等手续,就在其承包林地擅自搞了一个养猪场。养猪场的污水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请问村民老王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50、问:村民老王没有办理环评等手续,就在其承包林地擅自搞了一个养猪场。养猪场的污水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请问村民老王在何种情形下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答:村民老王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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