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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草品种审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告

媒体:原创  作者: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专业号: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9/23 16:17:39

 

为规范我省草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定草品种,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河北省草品种审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cyzmc@126.com,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河北省草品种审定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66号省林业和草原局林场种苗处。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

联系人:王铁军 0311-88607655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9月23日

 

 

河北省品种审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草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定草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GB/T 30395-2013)》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区域内从事主要草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品种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的主要草种目录和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确定的主要草种,用于生态建设、绿化美化、草业生产等用途。

第二章   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设立河北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草品种专业委员会。承担全省主要草品种审(认)定工作。主要职能:

(一)制(修)订主要草品种审定办法和标准。

(二)组织召开全省草品种审定会议,对全省范围内申报的草品种进行审(认)定,对审(认)定通过的草品种进行编号、命名,提请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予以公告,并颁发《草品种审定证书》。

(三)受理主要草品种撤销审定申请,对拟撤销审(认)定的主要草品种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经公示、审核,做出是否撤销审定的决定。

(四)负责对引种同一适宜生态区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审定的草品种引种备案材料的审核。

第五条 河北省草品种专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3—5名(从专家库抽取),承担主要草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

如有特种草类审定需求,可聘请临时委员,报请委员会批准后聘任。临时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0%。

第六条 河北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草专业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河北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草品种审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区域试验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区域试验的草品种包括育成品种、引进品种、地方品种、野生驯化品种。

(二)品种区域试验自行开展进行。

(三)申请人需向秘书处提交《河北省草品种区域试验备案表》(见附件1)。

第九条 河北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受理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的主要草种目录和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确定的主要草种的审定申请。

第十条 报审范围

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均可申请审定:

包括育成品种、地方品种、野生栽培驯化品种、引进品种。

(一)育成品种指经过一定的育种程序,按照育种目标选育形成的,与种内其它品种在一个或数个特征特性上有明显区别的新品种。

(二)野生驯化品种指采集于野生状态下的种质资源经驯化栽培成功,并具有利用价值的品种。

(三)地方品种是在某一地区长期栽培(至少30 年),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具有良好经济和生态价值的乡土品种。

(四)引进品种是从国外引进且已在国外审定或登记的,在国内试种成功并具有优良性状和利用价值的品种。

第十一条 报审条件

申报审定的草品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严格按照草品种选育程序或引种驯化程序进行选育。

(二)在抗性、品质、产量、观赏价值等方面显著优于对照品种,并具有相对稳定性。

(三)经区域试验,确定了适生范围。

(四)繁殖技术和栽培技术成熟,可以大面积生产应用。

第十二条 报审材料

申报审定的草品种需填写《河北省草品种审定申请书(试行)》(见附件2),填写时可参考《河北省草品种审定申报材料填写说明》(见附件3),并附以下材料。

1、品种报告。

申报“育成品种”的需提交选育报告。

申报“地方品种”的需要提交整理研究报告(由种源地市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申报“野生驯化品种”的需提交栽培驯化报告(由种源地市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申报“引进品种”的需提交引种报告,申报品种在国外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或官方对外公布的品种名录(由品种权人提供)、品种权人授权申请者在河北省申请审定的授权书(由品种权人出具)、植物进出口检疫报告(由植物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2、品种比较试验、区域试验及生产试验报告。

申报品种的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区域试验报告及生产试验报告可以自行开展的试验结果为基础撰写。

品比、区试、生产试验对照品种选择属种和用途相同的已审定品种,或当地应用最广泛的品种,或在育种目标性状上表现最突出的品种。申报品种类别为育成品种的,品比试验对照应至少包括亲本材料;申报品种类别为野生驯化品种的,品比试验对照应至少包括原始群体。没有相同属种的品种作为对照的,可选用相近属种或相似用途的普通品种作为参考对照。试验年限要求一年生品种不少于2个生长周期,多年生品种不少于3个生长周期。

3、区域试验证明表。自行开展的区域试验需要填写此表,应提供至少2市3个生态上具有显著差异的区域试验点数据。

4、分析鉴定报告。以品质或抗逆性状为选育目标的草品种在申报审定时需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品质分析或抗逆鉴定试验报告。

5、草品种特征标准图谱。植物学特征照片(根、茎、叶、花、果实及种子),品种比较试验、区域试验及生产试验照片(每个试验点至少一张,并用明显标识区分对照品种与申报品种)。观赏草提供的叶、花、种穗等照片,应连同标准色卡一同拍摄。

6、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报告。申报品种如进行过DUS 测试,可提供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报告。说明测试单位、起始时间、地点、近似品种、所依据的测试指南名称及申报品种和近似品种在哪些性状上存在差异。

第十三条 报审程序

(一)材料准备。草品种申请人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和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现场查定。申请者应在能体现品种主要特性的适宜时期前20个工作日向审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组织有关审定委员考察品种选育现场,核实试验情况和试验结果,出具现场考查意见。

(三)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1月10日以前,将完整的报审材料一式3份(同时提交电子版)呈报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秘书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以直接向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草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第十六条  已通过审定的草品种,适宜种植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相应的适宜种植范围,重新申请审定。

第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审定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十八条  主要草品种审定执行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和相关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  受理主要草品种审定申请后,由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参加初审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初审结果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赞成的,即为通过。

第二十条 初审通过审定的主要草品种,专业委员会应当提出该草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和适宜种植范围。

初审未通过审定的草品种,确实为草业生产所需,专业委员会可以提出认定建议,同时提出该草品种有效期限。

同一品种只能认定一次。

第二十一条  经专业委员会初审通过的主要草品种,在省林业和草原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名称、草种名称、学名、类别、品种特性、适宜种植范围、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申请人、选育人等。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将初审结论和公示结果报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通过审(认)定。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审(认)定的品种,由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命名、编号,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公告,颁发品种审定证书。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品种名称、草种名称、学名、类别、草品种编号、品种特性、适宜种植范围、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申请人、选育人等;认定通过的草品种还应当公告品种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条  通过审(认)定的草品种应当在公告的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

第二十五条  同一品种因改变适宜种植范围再次通过审定的,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颁发新的审定证书前收回原审定证书,新的审定证书品种编号不变。

第二十六条 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品种,应当在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审(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二十八条  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于申请复审的,应当自接到复审申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关于审(认)定的规定进行复审。

复审仍未通过审(认)定的,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二十九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有效期限届满后,认定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品种进行推广、销售,但可以重新申请审定。

第三十条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参加审定的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十一条  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包括申请表、品种选育报告、区域试验情况表、专家现场查定意见、草品种特征图片、品质鉴定报告、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公告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五章   编号和命名

第三十二条  审(认)定品种编号由河北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定或认定标志、草种类别代码、草种代号、草品种顺序编号和审(认)定年份等六部分组成。

(一)河北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冀”。

(二)审定或认定标志:S代表通过审定,R代表通过认定。

(三)品种类别代码用拼音首字母缩写表示,分别为:育成品种(YC)、地方品种(DF)、野生驯化品种(YX)、引进品种(YJ)。

(四)草种代号:由草种属名、种名(拉丁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与其他草种有重复的,加种名的第二个及以后的字母至相区别为止。

(五)草品种顺序编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六)审(认)定年份: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认定通过的草品种有效期限表示为 X年(XXXX年 XX月 XX 日—XXXX年 XX月 XX日)。

第三十三条  草品种名称中不得含有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他暗示品种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词语。

草品种名称应当和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一致。

第六章    引种备案

第三十四条  引种同一适宜生态区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的,引种者应当向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并提交以下引种备案材料:

(一)引种备案表,包括品种名称、草种名称、草品种编号、类别、引种者及其身份证号码、引种来源区、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基本情况(包括地理、气候、环境等)、拟引种区域基本情况(包括地理、气候、环境等)、适应性试验过程及结果等信息。

(二)引种品种的审定公告及良种证书复印件。

(三)拟引种地区能够证明品种适应性的试验报告。

(四)引种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引种的品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当提交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五条  收到引种者提交的引种备案材料后,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综合地理、气候、土壤、环境等因素,判断引种区域与草品种公告的适宜种植范围是否为同一适宜生态区。

第三十六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意见,对准予备案的发布引种备案公告,对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引种者。

第三十七条  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经过备案后,在引种备案公告公布的引种区域内可推广应用。

第七章   撤销审定

第三十八条  审(认)定的草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审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认)定的。

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认)定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九条 属于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可以向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撤销草品种资格申请。

拟撤销审(认)定的品种,由秘书处征求有关当事人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省林业和草原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后,秘书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撤销审(认)定公告。

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作出不予撤销良种资格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公告撤销审(认)定的品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不得作为草品种推广、销售。

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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