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浙江省林业局发布公示21家企业拟被认定为2023年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其中兰溪市林慧木板加工厂拟入选
(一)企业规模
种植、培育木竹原材料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基地种植面积3000亩以上。
种植、培育山核桃、香榧、油茶等经济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基地种植面积500亩以上。
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发展林下种植(养殖)的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基地种植(养殖)面积500亩以上。
种业企业(以品种选育开发为主并实行良种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种苗企业)——基地面积300亩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花卉生产企业——生产面积1000亩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800万以上,基本实现机械化和标准化生产。
花卉衍生品加工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园林绿化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以生产人造板、木制家具、木门、地板等木材加工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其中:人造板生产企业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其中:人造板生产企业1亿元以上)。
木竹日用品、工艺品企业——总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林化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以山核桃、油茶籽、香榧、竹笋等为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以森林、湿地等资源开展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接待15万人次以上。
主要从事林产品贸易、流通服务的企业(包括线上线下)——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辐射能力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70%以上。
2.林产品电商企业
林产品电商企业。从农民、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林产品占其销售农产品总量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主营产品质量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工业产品须有注册商标。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企业应守法和诚信经营,近2年内无不良记录。
企业主营的林产品收入应占其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
(七)申报企业一般为市级或县级林业(农业)龙头企业。
(八)企业近2年内无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九)企业从事现行业2年以上。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条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并征求相关产业协会意见后,推荐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征求相关产业协会意见后推荐上报省林业局。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一)对各市推荐的企业征求省级有关协会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在浙江林业网公示七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附则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同等待遇。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支持工商资本“上山入林”投资林业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林改〔2019〕73号)指出: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同等待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4]119号)》规定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享受财政资金扶持、信贷投入、吸纳社会资金、税收优惠、用地用电扶持、提供工商登记注册方便、支持农产品基地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建立风险保障机制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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