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长军
目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建立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全面创新服务理念,以监管对象所需所急为出发点,靠前服务,主动帮扶,助企纾困,切实解决企业治污难点;持续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创新环评管理思路,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但在实际执法帮扶过程中,仍有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存在困惑: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排污企业,是不是免于检查?平时该如何履行监管职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发现企业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情况,但符合本地区“免罚清单”相关要求,是查处还是免罚?发现企业对于帮扶提出需要整改的事项不重视,整改效果不理想,是继续帮扶督促还是立案查处?
近几年,为优化环境监管模式、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生态环境部先后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有关情况的通报》等文件,今年又新修订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各地也陆续出台《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其中都明确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由于没有准确全面了解这些环境政策措施,一些地方、一些企业片面认为生态环保工作可以缓一缓、放一放了,也有一些地方认为当前的主要工作是稳经济、保就业,盲目上马一些“两高”项目,“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未批先建等“先上车后买票”的现象也有所抬头。
笔者认为,建立环境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是新时期执法理念、执法方式的一种探索,能列入正面清单名录的,都是平时守法、环境管理到位的企业。适当减少检查次数,既是一种鼓励,也有利于避免执法人员疲于奔波,减轻执法工作强度。当然,对于列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并不是免于检查,而是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范畴,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不定期、不定时地开展执法行动,如发现这些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仍会进行相应惩处。
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各地制定的《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轻微、初次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是以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严格按要求按时间完成整改为前提的,否则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化,通过批评教育、当面约谈、集中学习等措施,提升行政相对人守法意识,从而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是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有效措施,确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落到实处,源头预防处罚畸轻畸重不公正的现象发生。
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坚持执法与帮扶并重,推动助企纾困与依法行政同频共振。
一方面,要规范执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在各类专项执法检查中,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落实执法公示责任。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强化对全过程记录的刚性约束。在重大执法决定前,严格进行法制审核。对发现的项目未批先建、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偷排偷放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按程序报主管部门。所有案件均需部门集体讨论,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作出不处罚、减轻处罚等处罚决定。
另一方面,要创新服务方法。例如,苏州生态环境部门推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环保信用失信记录告知书》《信用修复指引(2023)》“三书送达”服务机制,开展“普法宣传—行政处罚—信用修复”链式绿色助企帮扶,有效缩短了企业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时间,值得借鉴。在执法帮扶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应主动告知检查结果、主动解惑答疑、主动提出整改事项,帮助企业完善环保治理设施、消除环境隐患,指导企业不断提高治理水平。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告知企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后果,拒不执行、不落实整改措施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断增强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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