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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刑具-木驴

媒体:原创  作者:黎云昆
专业号:黎云昆 2022/4/22 21:13:53

木质刑具-木驴

黎云昆

一提起木驴,人们自然想到,这是一种专门对付妇人的刑具。

鲁迅曾说:“从周到汉,有一种施于男子的‘宫刑’,也叫‘腐刑’,次于‘大辟(古五刑之一,谓死刑)’一等。对于女性就叫幽闭,向来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但总之是决非将它关起来,或者将它缝起来。近时好像被我查出一点大概来了,那办法的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

古代对于淫行的惩罚,男子割势,女子幽闭。对于幽闭的解释,一般就是关起来,不让其与外界接触。但鲁迅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幽闭是一种专门对付妇人的,即凶恶、妥当,又合乎解剖学的办法。

什么办法,鲁迅没说,但明眼人一看便知,这个办法,就是骑木驴!

这对付妇人的木驴,正史未见记载。民间传说倒是有很多版本,大约总不外乎在木驴,即一木制的驴,驴背上安放一根木棒,受刑之前,先把妇人的衣服脱光,然后将妇人举起正对着木棒,直接插入受刑妇女的体内,再行游街示众。这可怜的妇人,最终会因木棒的插入悲惨地死去。现今河南南阳府衙中仍在展示着这种刑具(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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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南阳府衙展示的木驴

 

有的版本还提到,这插入妇人体内的木棒,还能够与车轮的旋转联动,大约就是今日的曲柄连杆机构,小车推动时,木棒可以上下运动,由此可以捣烂妇人的子宫和脏器。试想,一个赤身裸体的妇人,骑上木驴,一路惨叫,这会有多大的震慑效应啊!

但果真是这样的吗?恐怕未必!

中华文化,自孔子所说“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以后,大约对妇女的尊重程度不够高度,但在受刑的问题上,对妇女的尊重却是其他民族所不能比的。

妇人受刑,以拶刑(图2)为多。拶刑是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的刑罚, 故又称拶指,即用拶子套入手指,再用力紧收,给女犯造成极大的痛苦。但这种拶刑,一般不会对妇人造成大的伤害,即便是手指,当时很疼,但过后即好,一般不会造成残废,也不大会伤及妇女的尊严和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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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拶子

 

《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九《李公佐巧解梦中言 谢小娥智擒船上盗》中载:“把申春严刑拷打,蔺氏亦加拶指,都抵赖不得,一一招了。” 申春、蔺氏均为罪犯,但申春为男性,可以严刑拷打,蔺氏为女性,故只用拶刑。脍炙人口的《苏三起解》中,对苏三的用刑,尽管她的罪名的谋害亲夫,也只是拶刑。因此古代对于女性的用刑是十分慎重的。

男子犯法,可以脱光了打屁股,女子犯法便不能这样,女性有女性的尊严。此事有关风化,关乎到官员的政绩和政声,没有哪一个官员会不认真对待,除非他不想干了。公堂之上,将妇女脱光了打屁股,这事还真没人敢做。这不仅会遭到乡绅们和全社会的一致反对,而且还会在官场中传为笑柄。

当然,更没有哪一位官员敢将妇女脱光了骑木驴游街。

因此,木驴之专门用荡妇的说法,不过是好事者凭空的想象而已。

但木驴作为刑具还是在历史上存在过的。

木驴见诸史书,当推宋李焘的《资治通鉴长编》,书中载:“窃以仁恕创造狱具木蒸饼、木驴、木挟、木架子、石匣、铁裹长枷,及暗添杖数决人,杀伤人命不少,又自盗官钱等罪,虽投窜遐荒,未足塞其责。”赵仁恕是宋仁宗元佑年间阳翟(今河南禹州)县令,在任期间,仰仗其父的势力,私造刑具,滥杀无辜,引起朝野的公愤。赵彦若所私造的刑具中便有木驴。可见木驴并非为国家的法定刑具。但即便如此,也未见得赵彦若所造木驴之刑是专门对付妇女的。

其后,宋陆游《南唐书·胡则传》也记载了木驴的使用,胡则为南唐镇守江州(今九江)的守将,他在李煜已下了降书后仍死守江州一年有余。城破之后,被宋军将领曹翰将已病卧在床的胡则:“舁(抬)置木驴上,将磔之,俄死,腰斩其尸以狥(对众宣示)。”曹翰不仅残忍地杀害了守将胡则,而且进行了屠城。

与陆游同时期的徐梦莘在《三朝北盟会编》中也记载了关于木驴的三件事。

其一:“杜彦自称知军州事,追执赵野……捉到赵野,彦曰:‘尔为知州,自般老小向南去,不知一州生灵,谁其为主?’野不能应,彦令取木驴来,钉其手足。野大惊乃呼曰:‘太尉愿愬一言。’彦媟骂之,众已撮野跨木驴,钉其手足矣。推出樵门,迟而杀之。”杜彦当时叛宋,为乱军之首。赵野为知州,弃城逃走,被杜彦活捉推上木驴,凌迟处死。赵野曾为左丞相,是当时的名人,却死于乱军之中。

其二:“(程)昌禹知蔡州。有进士陈味道,顺昌人,与昌禹在学会同笔砚,有契。是時順昌府郭囗迪已投拜金人,故遣味道詣蔡州,説昌禹。味道至蔡州,以刺谒昌禹。昌禹同州官见之,味道叙拜礼毕,昌禹因留早饮,置酒五杯,而昌禹使人物色,得味道随行唯一纸被,内有檄文。昌禹大惊,即招州官聚㕔,使拥味道至庭下,以不忠责之。味道祈哀,昌禹曰:‘与公虽有旧,然事君之义,固不当狥私。’以木驴钉之,即日凌迟于市。至是除京城留守。”程昌禹与陈味道友善,后查出陈味道是奸细,或拘或杀均可,但刑以木驴,凌迟处死,就有点太过。

其三:“桑仲(一方军阀,或摇摆于宋金,或拥兵自立)率兵围邓州,谭兖遣人招伞盖山王俊解围。俊率其众至邓州,入城与兖饮宴。宴罢俊醉,兖率众突围出奔,出入川中,仲攻城䧟。执俊归襄阳,钉于木驴上。呵喝相公游街,遂凌迟杀之。”谭兖自知不能抵敌,请来京西北路汝州知州王俊。王俊来了之后,谭兖将其灌醉,弃城奔蜀。就这样,城陷之后,王俊成了替死鬼,也被推上木驴,凌迟处死。

史书上被刑于木驴的几个人,多是乱世、乱军之中。

清洪钧《元史译文证补》中也记载了木驴这一刑具:“金人正以杀使为忿,乃制木驴,钉之于驴背。金设此刑,以治远人之不服者。”

金人设此刑,是为了对付宋人的。金人当时为野蛮民族,有此刑具自当别论。

可见,正史或典籍中所记载的木驴受刑者往往不是妇女。

小说中更有刑之于木驴的记载。

 元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赴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这张驴儿是一个典型的无赖,本欲毒死窦娥的婆婆,不想却毒死了自己的父亲,受木驴之刑,罪有应得。

《古今小说·沉小官一鸟害七命》:“一日文书到府,差官吏仵作人等,将三人押赴木驴上,满城号令三日,律例凌迟分尸,枭首示众。”此三人,一是张公,图财害命;二是黄大保、黄小保,此兄弟二人贪财杀父。三人均为罪大恶极,故受木驴之刑。

可见,即使是野史小说所记载的木驴受刑者往往不是妇女。

当然,小说中受木驴之刑的也有妇女。

《水浒传》载:“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这受木驴之刑的正是惯拉皮条和教唆杀人的王婆。但这只是小说而已。

上述被刑于木驴的人,其结局无一例外地都是凌迟(即千刀万剐)处死,或磔刑(把肢体分裂)。因此木驴之刑,并非是目的,而是手段,是为了能够使剐刑,或磔刑顺利进行的手段。试想,如果不将人犯用铁钉在木驴上钉起来,让人犯动弹不得,一个大活人,怎么能够被肢解呢?怎么能够被一刀一刀的活剐呢? 

明王骥德《古本西厢记》(明万历四十一年香雪居刻本)中载:“木驴,剐人刑具也。”此话将木驴的作用说透了。

木驴之刑,与对妇女幽闭之刑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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