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于9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广东省第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新出台的《条例》共32条,内容根据潮州生物多样性的特点,分别从监督管理、保护名录、生态修复、惠益共享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潮州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立法。
《条例》确立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综合监管与各职能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综合监督管理,在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编制、建立机制、本底调查、风险管控等方面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同时,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惩罚机制,规定生态破坏行为的违法惩治、损害赔偿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责任。
针对生物多样性资源底数不清问题,《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和监测等工作,并在调查的基础上,评估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现状、珍稀濒危程度以及综合价值,制定野生动植物保护、种质资源保护以及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等名录。同时,《条例》规定要整理分析数据信息,建立生物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自觉性和参与度。
《条例》突出本地特色,专门对潮州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规定,一是要对中华穿山甲、韩江鼋、花鳗、中华鬣羚、潮州莸、潮州越橘等一批特有珍稀野生动植物实施重点保护。二是要构建野生动物生态廊道,保障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连通性。三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韩江流域、黄冈河流域、凤凰山、桑浦山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生态系统。
《条例》坚持保护与利用协调兼顾的原则,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百千万工程”的融合,助力乡村振兴,规定了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生物遗传资源以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促进特有经济作物、农作物、林木、花卉、畜、禽、鱼等乡土优良品种及其种质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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