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关注森林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关注森林活动技术支撑能力、创新能力,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家库是全国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的决策咨询机构,是充分依靠和发挥各方面专家,尊重科学规律,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关注森林活动执行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执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工作规则和有关工作的规定,具体负责专家库专家的聘任、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由教育、文化、体育、传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学术造诣和实践经验在本领域中有重大影响;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职,科学公正;
(三)熟悉本领域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等;
(四)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
(五)在本领域或相关专业岗位工作10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实际和林业草原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展开调查研究,为林业草原高质量发展提供信息和建议;
(二)对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制定和实施的重大政策、重要规范及重大发展规划与计划提出咨询建议;
(三)对关注森林活动开展设立的项目确定、实施、现场核查提供咨询论证和核查意见;
(四)承担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执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按照随机抽取的原则,分专业从相应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小组。抽取同一专家参加评审工作不得连续超过3次。
第八条 专家小组应当由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负责主持相关会议、审定会议纪要及评审报告,其他同志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 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库工作规则;
(二)积极参加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组织的各项工作,按时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四)未经许可,不得以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与上述职责无关的工作。
第十条 一年内3次被抽取后不能参加相关会议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由执委会办公室核准后,解聘其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总数一般保持在30-40人,实施动态管理,专家聘期5年,对聘期届满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执委会办公室可及时增补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工作经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执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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