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全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在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环保组织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起诉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作为公益类单位却组织亚洲象表演搞营利活动,涉嫌虐待野生动物。
亚洲象在草地上行走。 图/视觉中国
上述环保组织向九派新闻提供的起诉书显示,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停止大象学校对大象的表演训练及表演项目等虐待大象的活动;判令被告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上针对其虐待野生动物、侵害动物权益的行为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对园区内野生动物受到的身体长期心理创伤、身体创伤进行赔偿或者给与心理与生理长期康复治疗,并对符合放归条件的亚洲象放归自然等。
起诉书显示,经初步调查,被告是地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勸养子保护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保护区”之内,是中国首家以动物保护和环境保护为主题的国家公园。
被告所属行业为公共设施管理业,属于公益类事业。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但是被告实际上却长期从事危害濒危野生动物,损害自然生态系统的行为。
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列出的证据显示:被告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一项专利申请《一种大象培训和驯养的方法》中明确提到这项专利的目的是驯化大象。在专利中对大象的训练方法里,反复提到用象钩或者是钉子钩大象的智慧瘤、肩部以及屁股等上海大象的方式训练。并且对大象的训练动作涉及骑背、拜佛、坐油桶、站立行走、按摩等不符合大象日常生活习性和天性的动作。
起诉书中还提到,被告在园区内设置大象学校,对园区内的亚洲象进行表演训练,并且开展亚洲象各种表演,其中有大象套圈、大象踢球、大象跳绳等完全违背亚洲象天性的动作表演。
原告认为,上述专利以及在其大象学校中开办的大象表演中,均存在驯化大象按照人类的指令表现动作的情形。完全扭曲了大象的天性。使亚洲象不能以其自然天性的状态去生存,反而是长期处在人工控制下。长久的控制只能让亚洲象失去在野外生存的能力而无法放归自然。这与国家批准被告建立亚洲象种源繁育基地的目的背道而驰。并且与我国针对亚洲象这种旗舰物种的拯救性原则南辕北辙。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公开资料显示,亚洲象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且是《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中所列的濒危动物。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是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被告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双版纳金孔雀旅游集团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其主要业务是公园旅游服务、公园经营、住宿、餐饮、歌舞表演、旅游产品等,在工商资料中注明其业务还有亚洲象驯养、繁殖、演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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