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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媒体:网络  作者:内详
专业号:广东林业 2024/11/13 13:10:10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和管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起草了《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和管护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依据“按区位、分级别”的原则,结合生态公益林的等级、质量、生态效益等因素,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三个等级标准。

Ⅰ级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Ⅱ级生态公益林是指省级生态公益林、以及除Ⅰ级包括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外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Ⅲ级生态公益林是指除Ⅰ、Ⅱ级以外的市级生态公益林。

2024年按照Ⅰ级159元/亩/年、Ⅱ级106元/亩/年、Ⅲ级85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偿,2025年起补偿标准调整为Ⅰ级168元/亩/年、Ⅱ级112元/亩/年、Ⅲ级90元/亩/年。鼓励各区按照不同生态区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在不低于全市标准的基础上,提高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标准和扩大补偿范围。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一)生态公益林未发包和流转的,补偿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集体林(农)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生态公益林林地的,补偿对象是承包者;(三)依据合同流转生态公益林经营权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补偿对象;合同未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集体林权改革后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生态公益林,其经济补偿资金分为按股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留用两部分:(一)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部分,不得少于经济补偿资金的70%。(二)集体留用部分,应当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经费以及治安、卫生、乡村道路、绿化建设、森林防火、管护工具、物资等集体公益事业费用和村民的社保、医保等费用。

据悉,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2月5日。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反映,具体如下:

1.邮寄至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营造林管理处(邮政编码:510060);

2.电子邮箱反馈:ylc83869458@163.com;

3.直接在网页征求意见栏填写。

提交意见或建议须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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