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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退出“三有”名录后任意猎捕是否涉罪?

媒体:网络  作者:内详
专业号:华坪县林草局 2023/9/27 16:34:55

野猪退出“三有”名录后任意猎捕是否涉罪?

环侦大视野 2023-09-27 16:11 发表于陕西

以下文章来源于林草那些事 ,作者黄治斌

林草那些事.

“林草那些事”,林草人自己的网上家园!

2023年6月26日,国家林草局发布了新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从此野猪正式退出该名录。也就是说,野猪降格为与老鼠一样不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俗话说:老鼠过街人人喊打。那么,野猪是否也可以人人得而诛之作为美食呢?

为此,司法界争论不休,对猎获物仅为野猪的非法狩猎行为是否涉罪认识不统一,对办理这类案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作者做为一名资深森林公安民警,经过深入研究认为:野猪可以猎捕,但猎捕野猪得讲究方式、方法。猎捕时要投鼠忌器,不得放任危害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结果的发生。否则,依然触犯非法狩猎罪或者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一、怎样猎捕野猪才合法

退出“三有”名录的野猪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重点保护对象,猎捕野猪也不再需要办理狩猎证,但仍然属于一般保护动物,例如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买卖、经营、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猪。不以食用为目的大量猎捕、不违反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这“四禁”猎捕就合法。

图片

那么,如何才是合法猎捕野猪呢?下面我讲一个合法猎捕野猪的案例:

2023年7月,徐某艳家喂养的一条猎狗挣脱狗链跑到距离公路直线距离一公里以外的集体林山上咬伤一头野猪,徐某艳发现后,带着弯刀赶到山上将受伤的野猪击打致死。当地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后,进行实地勘查和走访证实:7月虽然是一般野生动物的禁猎期但不是本省设定的野猪禁猎期,猎捕的地点不在禁猎区,致死野猪的弯刀不是禁用工具,虽然是犬类追猎,但猎狗不是人驱使的,责任在狗不在人。猎捕野猪未违反“四禁”,也不是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是典型的合法猎捕野猪。

二、怎样猎捕野猪会犯罪

从以上案例看,可以合法猎捕野猪,但很能规避非构成法狩猎罪的“四禁”,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也会触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一)非法狩猎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均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涉嫌非法狩猎罪。

下面我从非法狩猎罪的犯罪构成角度来系统分析猎捕野猪为什么会构成非法狩猎罪:

1.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例如:陈某庆非法狩猎案,该陈的动机是猎捕野猪,但其在实施猎捕野猪的过程中,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了禁用的工具“猎套”,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锦鸡1只。虽然,其主管上直接故意是猎捕野猪;但其在猎捕野猪的过程中放任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安全结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大家也许知道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会触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什么本案猎捕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却是按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呢?

这是因为2022年4月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标准由行为犯改成了结果犯,猎捕1只锦鸡价值达不到二万元的定罪量刑标准。)

2.侵犯的客体:非法狩猎罪侵犯的客体是狩猎法规,单纯猎捕野猪没有违反狩猎法规,但因其在猎捕野猪的过程中,放任了危害国家保护动物的结果的发生,就侵犯国家狩猎制度。在非法狩猎案中,猎获物只有野猪的是从轻处理情节。有几个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的非法狩猎案例可以印证:吴某平非法狩猎案没有猎获物,刘某福非法狩猎案猎获物只有野猪,黄某志非法狩猎案是其下套猎杀了一头家猪。

3.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 。

由此可以看出,非法狩猎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实施了非法狩猎行为,就有危食物链安全的危险。所有,不管有无后果,一律涉罪。在办理猎获物单纯为野猪的非法狩猎案时,我们不要纠结野猪是可以合法猎捕的问题,不可让狩猎结果干扰了我们的判断,猎获物只有野猪的案件等同于没有猎获物。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野猪,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才触犯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这种犯罪是非法狩猎罪的特殊形式,之所以单列一罪,是因为这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还有国家的防疫制度,食用野生动物有给人类传染疫病的严重风险。这是非典型性肺炎和新冠肺炎流行催生出来的罪名。

我们应当注意:这类犯罪与非法狩猎罪侵犯的客体在表述上有所不同,这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与非法狩猎罪侵犯的客体是狩猎法规不同。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把野猪纳入了禁止食用的范畴 ,这种情形下,野猪又受法律保护,成为一般保护动物。

由于这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偏高,主观方面以“食用为目的”难以落实,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移送林业部门行政处罚即可。

三、猎获物仅为野猪的非法狩猎刑事案件如何处理

猎获物仅为野猪的非法狩猎刑事案件属于轻微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处理,要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野生动物来源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对于此类案件,笔者建议办案单位在受理案件后,为了规避责任最好还是呈报立案,由县级公安机关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以上观点为个人学术观点,仅供大家在司法实践中参考,不当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镇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环食药)大队黄治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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