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林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出台林长制条例,用法制方式巩固提升林长制改革成果,标志着我省林长制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条例》将全省林长制改革政策、制度和有益经验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予以固化,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发挥我省生态优势,实现林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安徽样板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注入了新的动力。
我省于2017年在全国率先开展林长制改革试点,2018年在全省全面推广,2019年创建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2020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林长制正式从安徽推向全国。在先行先试过程中,我省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必要通过立法进行总结提炼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立法成果。
省委在认真总结林长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制定林长制条例,实现林长制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省人大高度重视林长制立法工作,2020年列为立法计划调研论证项目,并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研;2021年列为立法计划实施类项目,3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会议第一次审议《条例(草案)》,在修改完善后,5月28日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条例》。
《条例》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林长制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至第三条);二是规定了实施林长制五个方面的主要任务,规范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的设立及其保护和发展林业资源的职责(第四条至第九条);三是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林长制办事机构的职责(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四是规定了实施林长制的会议、社会公开、投诉举报、考核和约谈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五是对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至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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