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坚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执法监管和保护修复,使全国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保持在315万平方公里以上。然而现实中,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随意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各类违规批准建设旅游观光项目等侵占、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笔者认为,要加快构建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守好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筑牢美丽中国建设的生态安全根基。
其一,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属地管理责任。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既需要国家层面统筹谋划和系统部署,更需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责任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厘清不同层级、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边界,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目标、任务和要求分层分级落实到岗、具体到人。与此同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指导协调、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并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
其二,加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保护与修复。各类生态环境要素不是机械联结,而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生命共同体。一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以优化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为重点,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修复。二要从生态系统多样性出发,摸清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资源家底,实施重大工程,建设保护廊道。三要从生态系统自组织性出发,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综合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努力找到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的最佳解决方案。
其三,分区分类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人为活动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不是“无人区”,在符合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但要确保其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在坚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的基础上,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兼具生态功能、农耕文化等复合功能的区域,探索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双重”管理制度;对于已经调出生态保护红线的永久基本农田、矿业权、人工商品林等区域,探索实施生态化管控措施,减少生态保护红线周边地区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的干扰。
其四,探索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机制。要加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地区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引入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环境要素补偿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转移支付分配因素。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探索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等利益调节方式,增强生态保护地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还可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原生态种养模式,以村集体或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开展生态服务业,探索生态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等绿色金融产品,努力把蕴含的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其五,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网络体系。生态保护红线能否守得住,综合监测网络体系是重要支撑。各地可依托地面各类监测站点和卫星的生态监测能力,优化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布局,加强各部门数据和成果实时共享,提升自动监测预警能力。围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结构、布局、质量、功能和风险等要素,分区分类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指标体系,完善生态补偿监测支撑体系,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质量监测评估,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各类用地变化及人为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此外,还应充分发挥各类传统媒介和新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分布、监测、保护状况等信息,形成全社会共保、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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