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亲自指挥,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和监督工作力度持续加大。先后制定和修改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资源税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5年起实施至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已经走过了35年的发展历程。新修订的森林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适应我国森林功能定位转变和林业发展需要,充分吸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等林业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建立了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完善了森林权属制度和林木采伐等林业管理制度,加大了森林资源保护和造林绿化力度,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障我国森林生态安全,发挥森林多种功能,推动现代林业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修订亮点
修订亮点
一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在此次修订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本条修改之处是:一是增加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二是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修改为“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三是将“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调整到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并作了修改。
本次修法一大亮点就是首次将植树节纳入了植树节的相关规定,即本法第十条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将植树节上升为专门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植树造林、爱林护林的意识。
二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
我国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实践已经有二十多年。早在1995年,原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林业部联合颁布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中提出“森林资源培育要按照森林的用途和生产经营目的划定公益林和商品林,实施分类经营,分类管理”。1999年,原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实施林业分类经营的具体措施,要求各地开展森林分类区划工作。全国据此开展了首次森林分类区划界定,为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打下了基础。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将全国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该决定的精神,在总结以往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原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了《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现已废止),明确了公益林划定的原则和标准。2009年、2017年为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上述两部门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同时,加强对公益林的管理,于2013年印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建立了公益林管护的机制。各省建立了公益林管护制度,层层落实了责任制,建立了公示制度,强化了社会监督。二是建立了调动林农保护公益林积极性的补偿机制。按照一定标准对公益林进行补偿。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林农因保护公益林而产生的损失,调动了林农参与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积极性。三是保护公益林的成效明显。通过实施严格保护,公益林资源总量稳步增长,林分结构得到改善,质量逐步提升,从而更好地发挥了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四是对商品林经营管理予以适度放活,较好地满足了社会对林产品需求,有利于林农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经营管理,帮助林农增加收入。
本次森林法修改,总结多年来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实践经验,将其作为法律规范予以稳定下来,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森林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所以,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分为两类,即公益林和商品林;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以外的林木,不再进行公益林和商品林的两类划分。公益林由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予以划定,划定的主体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的主体无权划定公益林。除公益林外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则定性为商品林。
三 加强产权保护
新修订的森林法增加“森林权属”一章,明确森林权属,并对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统一登记,核发证书,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农村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要求作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放活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促进森林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同事,本次修订新增规定了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权利以及流转,明确了集体统一经营林地的法律地位,规定了集体统一经营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程序和方式。明确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防止侵害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本次修法在认真总结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的生态效益补偿促进森林生态环境保护。
四 推进国土绿化,提高森林质量
改革林木采伐许可制度,也是本次森林法修改的焦点。本次修订仍然保留了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凭证采伐制度。主要理由:一是从国情林情看,我国缺林少绿、生态脆弱。通过实行凭证采伐,将森林分类经营、分类管理、分区施策的政策和要求落实到位,减少不合理的森林资源消耗,维护和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二是凭证采伐是森林保护管理的有效方法。通过核发采伐许可证,林业部门可以快速、准确地掌握森林资源消耗,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三是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有效地保护森林、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采伐许可证标明了采伐的地点、林种、面积等情况,可以规范采伐行为,提高伐区作业质量,促进采伐迹地及时更新。四是破坏林木案件居高不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形势仍十分严峻。
新法还注重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坚持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如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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