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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角】“双碳”目标下“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困境与完善

媒体:微信公众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作者:内详
专业号:鹤庆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7/15 14:46:26

“双碳”目标下“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困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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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晴 黄雅屏

河海大学法学院

郭晴,黄雅屏. 2024. “双碳”目标下“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困境与完善[J]. 湿地科学与管理, 20(3): 88-92.

doi:10.3969/j.issn.1673-3290.2024.03.16

“认购碳汇”是我国环境司法实践中探索出的新型替代性修复方式,既能够满足生态环境的修复需求,也有助于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但现阶段“认购碳汇”的司法适用存在适用范围不明确、适用顺序混乱以及碳汇损失核算方法缺失等问题。为此,应当框定“认购碳汇”的适用范围,明确“认购碳汇”的适用顺序,规范碳汇损失核算的方式,以期为“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完善提供具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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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功能价值

其一,有利于实现我国“双碳”战略目标。“双碳”工作开展的两个着力点在于增加碳吸收以及减少碳排放,包括森林、海洋以及湿地等在内的自然资源具备吸收大气中二氧化碳气体、减少二氧化碳浓度的功能,该功能也被称为生态系统的碳汇功能,维护好生态系统的碳汇功能是增加碳吸收的途径之一。“认购碳汇”恰恰强调恢复乃至于提升生态系统的碳汇功能,其借助于市场交易机制,通过买方向卖方购入特定数量的碳汇资源,以抵消买方所造成的碳汇功能损失,由此达成稳定生态系统碳汇总量的目的。因此,“认购碳汇”的运行机制与“增加碳吸收”的具体目标相适配,其在“双碳”工作的开展中将起到积极作用。

其二,有利于提高生态修复成效。“认购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创新举措,将与现有修复方式互为补充。具体而言,在破坏森林资源的相关案件中,补植复绿方式被各地法院普遍应用,但就原地补种而言,在森林覆盖率较高的地区,例如贵州等地往往不具备补种的客观条件。异地补种则存在更多的难题,例如法官如何挑选合适的补种地、异地执行监管力度如何保障等问题都亟需解决。此外,林木生长周期长,存活率也无法确定,故而在特定环境下,补种复绿方式可能无法达到预期修复效果。“认购碳汇”则无需受限于受损生态环境的客观条件等,其通过直接交易市场上现有的森林碳汇量,便能够及时、高效地达成修复目的(邢恩铭等,2023)。“认购碳汇”能够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到生态修复工作中,一方面拓展了修复资金的投入渠道,另一方面也将不断激发市场活力,为修复工作提供持续性的资金支持(陆璐,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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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问题检视

2.1 适用范围不明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森林资源纠纷解释》)中明确规定,法院可准许当事人以认购森林碳汇的方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该司法解释首次回应并认可了地方法院的森林碳汇实践,但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发现,“认购碳汇”不仅被用于解决森林资源纠纷,在海洋资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以及淡水污染等案件中亦被广泛适用。

“认购碳汇”的出发点旨在解决生态系统碳汇功能受损的问题,森林碳汇被首先提出和应用也正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所拥有的吸碳释氧功能。从该目的论角度出发,海洋生态系统作为公认的“捕碳好手”,亦拥有较强的固碳能力,故而在海洋领域适用“认购碳汇”方式尚且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在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淡水污染等与生态系统碳汇损失无关的案件中适用“认购碳汇”,难免产生滥用嫌疑(杨帆,2023)。此外,在非法狩猎、超标排污等领域,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普遍做法是要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且能够通过该方法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修复(秦天宝等,2023)。因此,在“认购碳汇”适用范围逐渐扩大的背景下,各地法院仍应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生搬硬套,以免削减“认购碳汇”的实际价值。

2.2 适用顺序混乱

“认购碳汇”指对生态环境损失的碳汇量进行固定和计算,并通过当事人购买相应数额的碳汇资源加以弥补,使生态系统的碳汇功能恢复至原有状态。从该角度出发,“认购碳汇”区别于原位同质的直接修复方式,本质上属于替代性修复方式的一种。替代性修复方式并非局限于原受损环境,而是从环境整体主义角度出发,追求生态系统功能的动态和谐(邹丽梅等,2023)。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无法将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至原有状态和原有功能时,可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据此,生态环境修复应当以直接修复为首要方式,当囿于技术、资金等其他因素不能修复时,才将替代性修复方式作为补充途径加以适用(刘超,2022)。但通过检索并阅读相关司法判决内容发现,部分法院并未优先考虑适用直接修复方式的可能性,而是直接裁判当事人通过“认购碳汇”完成替代性修复,此举明显与上述生态修复理念相违背,因此, 应当进一步梳理并明确“认购碳汇”的适用顺位, 以规范相关司法实践活动。

2.3 碳汇损失核算方法缺失

合理适用“认购碳汇”的前提是对碳汇损失价值进行准确评估。由于我国目前缺少对碳汇损失核算的统一规范,所以各地司法机关具备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实践中容易产生裁判结果差异较大的问题。如在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滥伐林木案中,被告砍伐杉木的立木蓄积量为76 m3 左右, 法院认定其造成的碳汇损失价值为2 万元。但在该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滥伐林木案件中,被告滥伐杉木的立木蓄积量为63 m3 左右,法院最终确定的碳汇价值损失仅为5 000 元( 林禹岐等,2023)。上述两被告破坏的杉木蓄积量相近,但碳汇损失价值却相差4倍,法院在上述判决文书中都未说明碳汇损失核算的方法和依据,在缺乏透明度的情况下,将难以保障碳汇损失的科学计算。

03

“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优化路径

3.1 框定“认购碳汇”的适用范围

其一,“认购碳汇”应当适用于存在碳汇功能损失的案件中。虽然我国目前仅在《审理森林资源纠纷解释》中规定了森林碳汇的方式,但不能将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该领域中,其他具备碳汇功能的自然资源比如海洋、湿地以及草原等亦可以适用“认购碳汇”方式。海洋碳汇、湿地碳汇甚至草原碳汇等虽未被明文规定,但并非被赋予了否认态度,而是在森林资源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不宜被直接讨论。仅在吸收温室气体方面,海洋、湿地等自然要素与森林同样具有固碳释氧的功能,因而应当加快拓展湿地碳汇、草原碳汇等领域的司法实践,同时配套相关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生态系统碳汇机制的内容。

其二,严格限制“认购碳汇”在非碳汇损失案件中的适用。生态系统具有多功能性,“认购碳汇”只能解决碳汇功能损失的问题,在修复其他功能方面并不奏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仍需做到对症下药,才能达成修复目的。“认购碳汇”作为一种创新方式,其司法适用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并未全面掌握该方式可能产生的影响之前,司法机关仍应持以保守态度。与此同时,在非碳汇损失案件中频繁适用“认购碳汇”,也会造成对其他生态修复方式的忽略,包括增殖放流、海砂回填等在内的生态环境修复方式也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被证明能够满足特定修复需求的创新举措。因此,地方司法机关应当在个案中具体分析,厘清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与碳汇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并针对“认购碳汇” 如何达成修复目的做出合理解释。

3.2 明确“认购碳汇”的适用顺序

其一,以生态环境损害不能被直接修复为前提。我国环境司法中修复责任的承担存在顺位机制。不论是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中均已明确规定,应将直接修复方式作为优先选择。只有当受损生态环境无法被完全修复时,才考虑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根据前文所述,“认购碳汇”归属于替代性修复方式的一种,因此,司法机关在确定个案的生态修复方案时,应该优先衡量直接修复的可能性。倘若司法机关并未遵循生态修复顺位,而是盲目适用“认购碳汇”方式,则会产生蹭“双碳”热度之嫌(秦天宝等,2023)。

其二,遵循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内在顺序。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纲》(以下简称《总纲》)中,列明了替代性修复方式的主要类型。具体而言,替代性修复方式包括异位同质、同位异质以及异位异质3种方式。为进一步满足等量恢复生态环境功能的目的,《总纲》又进一步规定了异位同质优于同位异质、同位异质优于异位异质的内在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20)。目前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异地补种属于异位同质修复方式,增殖放流属于同位异质修复方式,劳务代偿属于异位异质修复方式(徐以祥等,2023)。“认购碳汇”主要通过当事人支付碳汇金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且结合现有司法实践来看,存在着认购异地碳汇或将该笔碳汇金额用于修复其他资源受损的情况,故而“认购碳汇”更加符合异位异质的修复方式,其适用顺序应置于异位同质、同位异质之后。

综上,地方司法机关应当从整体上把握生态修复方式的适用顺序。“认购碳汇”作为异位异质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应当在直接性修复、异位同质修复以及同位异质修复均不能达到预期状态时再考虑适用。

3.3 规范碳汇损失的核算方式

首先,加快统一碳汇损失的核算方法。具体而言,在林业碳汇领域,不同树龄、不同种类的林木碳汇功能存在差异,各地应结合生态环境的实际状况,并参照林业碳汇方法学,探索多标准化的碳汇损失核算方法,以防司法实践中出现“一刀切”的情况( 林磊等,2023)。此外,各地应加快制定《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确保碳汇损失核算的规范化、流程化。

其次,吸收社会公众参与。碳汇损失核算涉及多个领域,且对专业性要求较高,因此,需要广泛汇聚专业人才,组建专家队伍。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也可发现,司法机关大多借力于林业部门或者评估机构提供的鉴定结果,来进一步确定当事人需要认购的碳汇量。据此,法院可制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单,以此固定专业资源,同时号召权威专家介入,提高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最后,保障碳汇损失核算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正是因为碳汇损失核算所具备的重要性,才更需要接受社会监督。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或出具专门报告阐明碳汇损失量以及碳汇认购金额的计算过程,一方面使当事人明确知悉其违法行为将会引起的损害后果,增强其信服力。另一方面,也可约束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司法裁判结果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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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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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双碳”目标确立以后,我国司法机关审时度势,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探索出了“认购碳汇”这一新型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在全社会致力于响应“双碳”需求的大环境下,司法机关应当保持审慎态度,严格遵循“认购碳汇”的司法适用规则。具体而言,在适用范围上,“认购碳汇”以修复生态环境的碳汇功能为出发点,故其适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制于存在碳汇损失的案件中,比如森林、海洋、湿地以及草原等领域。在不存在碳汇损失的生态环境案件中,可以继续适用其他修复方式以满足个案的生态修复需求;在适用顺序上,“认购碳汇”作为一种异位异质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应当在直接修复、异位同质以及同位异质等修复方式均不能达到修复目的后再考虑适用;在碳汇损失的核算上,应当尽快统一计算方式,吸收专业人员参与,同时公开碳汇损失的核算过程,以保证核算结果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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