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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仲贤 通讯员 张力 赵毅)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云南省耕地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大对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长牙带电”的硬措施坚决守住云岭大地耕地保护红线。
《意见》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确定耕地保护行刑衔接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线索移交、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制度,通过联席会议、联合调研等方式,对耕地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协调监督执法疑难复杂问题。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工作,适时对重大案件开展联合挂牌督办。
《意见》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聚焦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线索,加大查处力度,对涉嫌犯罪案件,开通检验、鉴定、认定绿色通道,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协调有关部门为案件办理提供相应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职责主动摸排和接受违法占用耕地犯罪线索,强化对情报的收集和研判、线索的深挖与扩展,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活动。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违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开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意见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行使审判职责,及时审理违法占用耕地刑事案件,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步将各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线索移交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意见》明确,在案件移送方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案发地属地公安机关进行移送,规范移送案件的8种移交材料。公安机关要认真审核、妥善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对接受的案件,视4种具体情形分别处理。在证据收集与使用方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与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公安机关侦查要求,提供相关的调查数据和其他证据材料,包括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地类性质、各地类面积测量报告等。在法律监督方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提请复议或建议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能存在不移送违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可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案件情况,提出检察意见。对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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