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加羚羊也称高鼻羚羊,是我国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II物种(1995年列入)。
高鼻羚羊(Saiga tatarica)又叫赛加羚羊,是我国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II物种。我国传统中药材“羚羊角”通常即是指雄性高鼻羚羊的角。我国关于赛加羚羊制品入药的管理非常严格,不仅对赛加羚羊角实施库存管理,还规定所有原材料仅限用于定点医院临床使用和中成药生产,并不得在定点医院外以零售方式公开出售。但近年来有不少赛加羚羊角查获案例见诸报端,说明不法分子正试图绕过严格的管制非法贸易赛加羚羊角。因此本文试图对赛加羚羊角贸易的特征及趋势做出简要的分析,以期为打击赛加羚羊非法贸易提供帮助。此次上篇简要介绍了赛加羚羊角及其替代品,并重点关注了CITES公约下赛加羚羊及其制品的合法贸易和有关赛加羚羊的国际查获案件。下篇将主要聚焦于近年来我国的赛加羚羊走私查获案件,对案件详情和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和研判。
图一,雄性赛加羚羊©IFAW-E.Polonskyi
壹
我的家曾经在这里
据估计1970年代全球野生高鼻羚羊约有70~80万头。但由于栖息地破碎化和过度猎捕等原因,自90年代起野生高鼻羚羊数量骤然下降,1996年野生高鼻羚羊数量下降至19万头,被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列为“易危”,2002年更是仅余2.6万头,被红色名录列为“极危”[1]。目前野生高鼻羚羊仅分布于哈萨克斯坦、蒙古国、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等五国境内。
是的,我国境内已经没有高鼻羚羊的野生种群,仅在甘肃武威有少量人工饲养个体。
01 赛加羚羊角及其替代品的商业利用
图二:赛加羚羊角(图片来自网络)
赛加羚羊角呈长圆锥形,有三道弯曲,长15~33cm;类白色或黄白色,基部稍呈青灰色。嫩枝对光透视有“血丝”或紫黑色斑纹,光润如玉,无裂纹,老枝则有细纵裂纹。除尖端部分外,有10~16个隆起环脊,间距约2cm,用手握之,四指正好嵌入凹处。角的基部横截面圆形,直径3~4cm,内有坚硬质重的角柱,习称“骨塞”,骨塞长约占全角的1/2或1/3。除去“骨塞”后,角的下半段成空洞,全角呈半透明,对光透视,上半段中央有一条隐约可辨的细孔道直通角尖,习称“通天眼”[2]。
提到赛加羚羊,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就是“羚羊角”,我国传统中药材“羚羊角”通常是指雄性赛加羚羊的角,被认为具有平肝息风、清肝明目、散血解毒等功效。随着赛加羚羊种群数量的急剧下降,我国不断加强对其保护措施,限制羚羊角的获取和在药品中的使用。
1987年《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就已将赛加羚羊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禁止采猎。2007年国家林业局(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明文规定要停止赛加羚羊的野外猎捕,核查羚羊角原材料库存情况,仅限用于定点医院临床使用和中成药生产,不得在定点医院外零售,并对含有羚羊角的成药和产品统一实行专用标识制度。
目前《中国药典》中以羚羊为名且含有羚羊角成分的成方制剂仅有4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各个厂家生产不同规格的以羚羊为名且含有羚羊角成分的药品总计约246种。
由于赛加羚羊数量稀少,其角价格昂贵,也常有其他羚羊的角被用于冒充或作为替代品。在IFAW收集到的过往的羚羊角非法贸易案例中有许多被告人相信自己购买的是赛加羚羊角,但经权威机构鉴定后发现涉案的羚羊角来自于蒙原羚(又称黄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的。蒙原羚角呈黄至深咖色,是赛加羚羊角的常见替代品,但与赛加羚羊角不同仅有两道弯曲。除了蒙原羚角外,藏原羚、普氏原羚、鹅喉羚,甚至藏羚羊角都有被当做羚羊角售卖的。
图三:蒙原羚角(图片来自网络)
药用的羚羊角除了整角之外,也常见角丝和角粉,难以从形态上鉴别。因为羚羊角质地光滑,也常有打磨、抛光、切段、甚至雕刻后用作刀把、挂件等装饰的,从形态上鉴别也较为不易。
02 CITES公约下赛加羚羊角的合法贸易
虽然国际上对赛加羚羊制品可以进行符合CITES公约要求的合法国际贸易,但十多年来所有赛加羚羊分布国都禁止赛加羚羊标本的所有商业出口[3]。并且从2019年起CITES公约为两种赛加羚羊添加注释,野生标本商业目的贸易出口零限额。这一举措进一步限制了赛加羚羊分布国野生标本的商业出口,但人工繁育标本、非商业用途贸易和非分布国间的再出口不受此限制。
目前人工繁育赛加羚羊标本大规模商业利用的条件仍不成熟。近年来向CITES报告的合法贸易主要是在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等亚洲非分布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的,其来源大部分为自野外获得的和禁令生效前合法获得的库存。被交易的主要物品类型是成药、角和衍生品,近年来角和衍生品的贸易减少,而成药的贸易量增多(下图)。
图四:CITES数据库中2007年至2019年各出口方和进口方汇报的赛加羚羊各标本类型贸易重量(除来源类型为罚没的以外),翻译自CITES常务委员会会议文件SC74 Doc. 785
在CITES贸易数据库中,2010-2019年间和中国有关的记录共有121条。其中108条是中国为出口方的记录,主要出口的为成药(58%)、角(26%)和衍生物(16%)。中国为进口方的贸易记录较少,仅有13条,其中10条都发生在2018、2019年,均为自乌克兰进口至中国,涉及赛加羚羊角1494千克(表一)。不过,负责濒危野生动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关部门或中药材使用监管部门并未公布这些合法进口的赛加羚羊制品的去向和年度消耗量。这也致使公众无法了解现存合法库存量和消耗量,一定程度上为走私赛加羚羊角制品的洗白提供了条件,同时刺激走私犯罪团伙铤而走险。
CITES数据库中2018、2019年各出口方和进口方汇报的中国为进口方的赛加羚羊各标本类型贸易量:
贰
国际上赛加羚羊盗猎及其制品走私
查获情况
近年来赛加羚羊分布国盗猎案件的上升趋势已基本得到遏制,在部分地区已呈下降趋势,但盗猎案件及查获仍旧时有发生2。
2016-2020年期间,哈萨克斯坦报告了297起涉及赛加羚羊的违法案件,并缴获了6001只角和2109具尸体。同期,俄罗斯报告了涉及8只赛加羚羊的9起盗猎事件,和涉及4295只羚羊角的20起赛加羚羊角查获案件。
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乌兹别克斯坦至少发生了3起赛加羚羊角非法交易案件,缴获了82只赛加羚羊角。蒙古国发生的赛加羚羊角非法交易案件数量,从2011年至2015年的14起涉及102只赛加羚羊角,下降到2016年至2020年期间的仅4起涉及102只赛加羚羊角。
分布国的查获案件显示,盗猎者的首要目标为羚羊角,被查获的羚羊角主要是通过货车陆路运输的2。
非分布国的查获案件情形有所不同。根据各缔约方每年提交给CITES秘书处的非法贸易报告,2016-2020年期间共报告了414起和赛加羚羊有关的查获,其中新西兰报告241起,美国报告57起,荷兰报告51起,日本14起,捷克11起,加拿大9起,英国、德国各8起,中国6起,奥地利3起,澳大利亚、匈牙利、意大利、蒙古国、挪威、新加坡各1起5。这些查获主要为发生在机场的小额查获,其中388起都为含有羚羊角成分的成药。从2016年的135起到2020年的26起,报告的赛加羚羊相关查获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据国际野生物贸易研究组织(TRAFFIC)的开源野生动植物查获案件数据库 “野生动植物贸易门户”(Wildlife Trade Portal)[4]中记录了自2010年至2022年有关赛加羚羊的65起查获详情(图六)。
其中不同地区案件中的查获物、查获地点和方式非常不同。
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蒙古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等分布国的案件查获物均为赛加羚羊死体或羚羊角,有记录的查获地主要为边境、汽车及火车上。
波兰、匈牙利、荷兰、比利时等非分布国的案件查获物均为含有羚羊角成分的成药,查获地包括机场和邮寄包裹内,仅有波兰的两起案件记录了来源地,分别为俄罗斯和新加坡。
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马来西亚等亚洲非分布国家和地区的案件查获物主要为赛加羚羊角,多起案件中还伴有大量其他野生动物制品一同被查获,查获物的来源地包括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新加坡、越南、中国香港。
图六:“野生动植物贸易门户WTP”网站中记录的自2010年至2022年有关赛加羚羊的案件发生的国家和地区
未完待续
[1]https://www.iucnredlist.org/species/19832/50194357#pop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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