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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为污染的自然水体需要达标治理吗

媒体:原创  作者:陶思明
专业号:陶思明 2022/9/16 12:37:04

看到一则湖泊治理热点研讨讯息,其中提到“远离生产生活的湖泊不达标怎么治”的问题。具体举了内蒙古呼伦湖的例子,说该湖虽然是自然保护区,源头也基本上没有生产活动,但受自然界“超标”排放某些物质的影响,一些指标常年无法达标,引发要不要治理、如何治理的讨论。

以己之见,水质标准首先有个适用性问题。就自然水体而言,各地地球化学、地表成分不同,溶解到水中的物质不同,水质肯定也不同。但它是自然现状,测得的各种数据反映的是自然背景,本身就是标准,无需以人为制定的标准去衡量。所以,水质标准应该不适用于、也不作用于没有人为排放的自然水体,比较科学合理,也符合生态文明理念,体现对自然的尊重。

如果一定要适用于自然水体,衡量其水质优劣,除非作为标样的自然水体,绝大部分应该都达不到标准。东北一些从森林流出的河水颜色很深,有的是酱油色,西北一些湖泊受盐碱地影响,PH值都比较高。但历史以来就是这样的,也早就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水生生态系统,不影响其在自然共同体中的特定功能,能说它有什么不对或者不好吗,当然不能。自然界气象万千、神秘莫测,如果地球化学等自然背景不同的各个地方,自然水体都能符合一个标准,那就不是自然了。

其次,要把水质达标排放标准挺在最前面。就是说不管受体水体有着怎样的背景值,排放生产生活废水,必须处理达标,不能因为人为排放废水,恶化受体水的背景值,这是最为要害的工作,水质标准要充分发挥控制性作用。有些水体很脆弱,还要不断提高排放标准。如湿地有净化水质的功能,但老排放浓度很高的废水,湿地中毒后自身难保,奢谈净化水质。

再次,就是水的社会性利用,那当然是要依据人为标准进行处理,务求达到利用标准。但也绝不是处理整个自然水体,这既没有必要,人力也达不到,只能按需取来必要的水,在一定的场所进行处理,事实也一直是这样,如取水口、自来水厂等。各地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也防止的是人为污染破坏,而非以水质标准改变地球化学循环等自然背景下自然水体的水质。

而对继续作为自然存在的水体,不排放生产生活废水或能达标排放,就是最好的保护性治理了。像内蒙古乌山钼铜矿离呼伦湖约30公里,开矿过程中一些物质随水循环进入湖泊会成为污染物,湖边还有城市,极易输送污染物到湖泊,都必须加强管理,达标排放。有些生产活动活化自然物质恶化自然水质的,还要采取停产等特别措施,如滇池治理中清理整顿周边磷矿等,目的就是不人为增加滇池磷的含量。这些工作针对的都是有影响的人类活动,而非直接以自然为工作对象,试图改变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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