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通告规定
湘桥区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全文如下
为加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的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猎工具、方法等予以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猎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
二、禁猎区: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三、在禁猎区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猎、鹰猎、捡取鸟卵等方法进行猎捕;(二)禁止张网捕鸟、药物毒鸟及使用其他危害野生鸟类生存栖息的工具和装置;(三)禁止毁林、开荒等在内的一切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及生存环境的行为,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引入外来物种放生。
四、特别规定:在禁猎区内,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必须申办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并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猎捕。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激增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五、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禁猎区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2年9月22日起施行。举报电话:110,0768-2219208。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相关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的,即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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