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探讨:要点、问题与促进措施
摘 要:基于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进动态, 以及对森林生态产品的概念、 属性、 价值体现方式的辨析, 分析当前我国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面临的主要问题, 探讨调查核算、 生态保护、 平衡供需、 市场培育、 协同发展等价值实现要点, 提出了科学开展产品价值核算、 合理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着力提高优质产品供给等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促进措施。
关键词:森林生态产品;生态产品价值;价值实现;促进措施
导 言
森林是重要的水库、 钱库、 粮库和碳库,其蕴含了巨大的生态服务价值,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丰富而宝贵的森林生态产品。当前, 我国正处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深入践行“两山”理念的历史时期,作为森林生态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发展优势的主要途径, 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已经成为我国林区经济转型、产业结构重塑、推动乡村振兴、 增进民生福祉的强大动力。近十年来,我国森林资源数量持续增长,森林面积已达到 2.31亿立方米, 森林覆盖率达到24.02%,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显著提升,林下经济产业蓬勃发展,这都为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了基本前提和充分保障。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先后颁布了32 个“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典型案例”, 涉及全国 17个省(区、 市)。近年来, 全国各省(区、 市)陆续出台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 各地涌现出大量值得推广和借鉴的典型案例,其中,福建三明、福建南平、浙江丽水、浙江安吉、吉林抚松、江西资溪等地的案例彰显了森林生态产品在构筑生态文明、 引领绿色发展中的突出作用。然而, 当前社会各界在森林生态产品概念辨析方面还存在一些分歧, 在森林生态产品的开发和利用方面仍存在一定障碍,森林生态产品总体供给能力不强, “难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的问题依然突出。
当前, 国内对于森林生态产品价值的研究主要涉及实现路径、机制构建、价值转化、定量评估等方面,虽然通过探索取得了一定研究成果,但针对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专项研究规模仍然不足,其丰富性、系统性和实用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 探讨现阶段我国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要点与促进措施,有利于破解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难题,有利于探明“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换的有效途径,对于建成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 加快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1、森林生态产品基本问题辨析
1.1 森林生态产品的概念
在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 明确提出“人类需求既包括对农产品、 工业品和服务品的需求, 也包括对清新空气、清洁能源、宜人气候等生态产品的需求。”由此,“生态产品”这一概念逐渐从研究领域进入大众视野。生态产品是自然生态系统为人类生产生活提供的物质和服务,狭义上指自然生态系统所承载的生态调节服务,广义上包括物质供给、生态调节服务、社会文化服务等多个产品类型,这代表了不同学者对此概念的不同理解和诠释。
森林生态产品的定义与生态产品一脉相承,是指在森林生态系统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物质或非物质产品,包括森林物质供给产品、森林生态调节服务产品、森林文化服务产品。森林物质供给产品是人类从森林生态系统获得的所有可利用的物质;森林生态调节服务产品是人类从森林生态系统获得的固碳释氧、水源涵养、防风固沙等各种生态调节服务;森林文化服务产品是人类从森林生态系统获得的游憩康养、 科研教育等文化服务。这些产品源于森林生态系统中的各种生物(植物、动物、微生物等),也源于森林生态系统中的自然环境(水、 土壤、空气等),在森林生态系统环境中产生,并依托森林生态系统存在和发展, 在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和需求。
1.2 森林生态产品的基本属性
森林生态产品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其属性与森林具有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紧密相关。
(1)生态属性。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也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关键组成部分,与国家生存安全、淡水安全、国土安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紧密相连, 其蕴含的生态价值远大于直接经济价值。在森林生态产品的利用过程中,要遵循森林生态系统的生长运行规律进行利用,保持其生态功能的完整和稳定。
(2)经济属性。森林生态产品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交易和流通,将生态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进而成为国民经济高质量增长的保障。
(3)社会属性。森林生态产品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 可以满足社会公众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 如具有地方特色的森林食品、森林药材、文旅康养项目等,已成为各地社会文化和民族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林区生计改善、社会福利提高具有促进作用。
1.3 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体现方式
我国森林面积广阔,在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洪水调蓄、固碳释氧、空气净化、气候调节、物种保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维护了地区生态安全和物种多样性。特别是森林的“负碳”作用,在“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下得到了充分释放,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潜力巨大,作为综合效益最好的碳中和方案,林业碳汇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以上几方面价值基于森林的自然特性和生态功能形成,属于生态系统服务研究范畴,现今其内涵逐渐得到延展和深化,成为森林生态产品价值的主要构成部分,承载并释放了巨大的生态价值量。由于这些产品的产权难以明晰,属于公共性生态产品,其价值主要依靠财政转移支付、政府补贴等生态补偿方式来实现。
森林生态产品的经济价值在市场中得到体现, 由森林生态系统产出的各类物质资源(木质、 非木质林产品)及服务, 经过开发、利用和交易在市场中流通变现,绿水青山随即转化为金山银山。以这些产品为基础的产业多为林区的经济支柱,如木(竹)材加工、木本粮油、坚(浆)果、食用菌、山野菜、森林药材、森林养殖、 旅游康养等。尤其在森林“粮库”和“大食物观”发展理念之下,近年来森林食品产业发展迅猛,为林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供给,与之相关的加工、包装、仓储、物流、信息等产业也随之兴起, 共同推动了区域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进程。这些产品的产权大多比较明确,其价值主要通过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和直接市场交易来实现。
森林生态产品还承载了丰富的社会服务价值, 如依托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景观和动植物资源,构成了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的资源基础, 发挥森林景观利用功能,体现森林生态文化精髓,满足公众对于教育、 文化、 娱乐等方面的多元需求, 唤起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意识, 推动当地林区生态扶贫和乡村振兴进程, 为区域经济发展、 民生福祉增进、生态文明构建做出了积极贡献。
2、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要点
2.1 调查核算
森林生态产品调查监测和价值核算是价值实现的重要前提。应建立森林生态产品调查监测长效机制, 定期开展森林生态产品资源信息普查,准确把握各地森林生态产品的类目与实物量。在全国统一的核算方法框架下,科学核算行政区域森林生态产品总值和特定地域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并积极推动森林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应用。
2.2 生态保护
在促进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过程中,务必要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 主基调, 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安全稳定和多元功能。应立足长远、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采取适宜的森林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广泛实施国土绿化工程, 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和生物多样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防止林地用途改变,构建资源丰富、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结构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森林生态产品供给的根基命脉。
2.3 平衡供需
供给方和需求方是森林生态产品生产、消费阶段的核心参与者,共同决定了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效能,需要从供给和需求双侧推动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在供给端,需要国有林区、集体林场、民营企业、林农等森林生态产品供给主体加快发展林下经济,不断丰富优质森林生态产品的品种与数量,持续提高物质供给能力。在需求端,全方位普及森林生态产品常识, 做好优质产品宣传和推广,突出森林生态产品的绿色健康优势, 激发需求方消费意愿。另外,还需要合理分析预测市场供需状况,打通供需信息连接渠道,实现森林生态产品供需的精准对接,实现产品供需基本平衡。
2.4 市场培育
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需要培育健康的交易市场,包括木(竹)材、森林食品、森林药材等商品交易,也包括林权等产权交易,还包括林业碳汇等碳排放权指标交易。要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森林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形成以价值为基础的生态产品价格市场竞争机制,保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对其进行数字赋能、资金赋能、人才赋能与服务赋能,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使森林生态产品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新热点。
2.5 协同发展
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涉及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面主体,需要强化大局观念、整体观念、系统观念,建立行之有效的协同发展机制。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相关政策制定和落实, 在资金、技术、人才、金融等方面提供支持;企业应瞄准森林生态产品市场, 做好开展技术研发、 产品开发和市场拓展;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 聚合产业资源, 促进各方协同发展。
3、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面临的主要问题
3.1 资源权属问题
权属清晰是森林生态产品高效开发、利用和交易的前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涉及到诸多领域和利益相关方,当前一些地区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不明确,其森林生态产品存在“归谁有”“归谁管”“归谁用”等问题, 缺乏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利益共享机制, 开展标准化、 常态化的生态产品权属交易的条件尚不充分。
3.2 生态保护问题
森林生态产品开发需要顺应森林自然生长节律,不可过度损害和破坏森林的生态功能和稳定性。目前,一些地方对于“两山”价值转化的理解存在偏差,单纯注重短期经济效益,对森林生态产品资源的开发力度过大,存在非法采集野生种质资源、违规种养破坏林地、 越线开发自然保护地等现象。在当前大力倡导生态价值实现的背景下, 更需要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的关系,防范因过度开发导致的森林环境损害和生物多样性丧失, 进而造成不可逆转的生态安全问题。
3.3 价值核算问题
明确森林生态产品的边界范围、 供给情况是价值实现的基础, 但当前生态产品价值尚未纳入国民经济统计核算体系, 对于林区资源禀赋、基础条件、产品类型的统计缺乏一定深度, 尤其是生态调节服务价值核算的支撑数据十分匮乏。当前,国内不同机构发布的生态产品核算技术规范数量达12部之多,各地生态产品核算方法和途径差异很大,缺乏口径统一的核算科目与计量方法,获得的生态产品价值量结果往往难以重复,缺乏横向对比和参考的意义。
3.4 政策支持问题
一些外部性很强的森林生态产品,如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调节服务, 难以形成自发交易市场,需要通过生态补偿的方式来实现,稳定而有力的政策支持是必要条件。当前,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政策体系还比较薄弱,生态系统服务支付政策的整合和配套不足,跨地区横向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 一些新兴且颇具前景的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 因缺少法律和政策支撑而难以落地实施。
3.5 市场经营问题
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关键在于市场。目前,森林生态产品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 林农普遍缺乏有效的市场渠道和营销手段,现代商业运营思维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大部分林下经济产品没有获得规模效益和品牌溢价, 容易受到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冲击,好产品卖不出好价格, 实际价值未得到充分体现。森林康养、森林研学、自然教育等新兴服务产业近年来有所发展,但产业基础条件还不稳固,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公众认知和参与程度仍然不足,市场尚需进一步培育壮大。
4、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促进措施
4.1 科学开展产品价值核算
在明确林地边界、数量、质量、分布、用途的基础上,科学开展森林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建立可重复、可比较、可应用的核算体系。以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全国土地调查数据为基准, 根据森林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目标 建立森林生态产品目录清单, 调查统计年度的森林生态产品供给量(实物量),采用科学化、 标准化的核算方法, 对不同资源类型进行分类核算后,统计森林生态产品的总价值(价值量), 汇成森林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基础数据。核算项目应包括物质供给、 调节服务、 文化服务等多方面指标,但应避免将未产生实际惠益的假想服务纳入核算导致的结果虚高现象。在实物量测算过程中, 应尽量采用统计年鉴数据,以及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提供的统计数据, 同时还需要收集相关的气象数据、水文数据和经济社会数据。价值量核算方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在采用时替代市场法、假想市场法、 价值转移法等定价方法时, 在保证各项指标参数设定严谨的基础上,还应充分考虑数据获取可能性和获取成本问题。
4.2 合理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要坚持顶层设计、规划引领,合理制定森林生态产业发展规划, 覆盖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碳汇林营造、林下经济资源开发和利用、 国家储备林建设等方面,与生态补偿、生态税费、权属交易、产品溢价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关联起来。要对森林生态产品资源的基本状况进行系统把握,具体包括资源数量、构成、分布、市场前景等多个方面, 结合自然地理条件、资源禀赋优势和经济社会现状,合理确定本地发展模式和重点产业发展目标,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全面提高森林生态产品的供给数量和质量, 妥善处理保护生态与经济发展、 重点突破与统筹推进、市场需求与产业规模之间的关系。
4.3 着力提高优质产品供给
优质产品供给是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根本保障。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动向,结合资源禀赋、地区特色、目标市场等因素,深度开发利用良种和新品种。使木本粮油、干鲜果品、食用菌、药材、花卉、种苗、木(竹)材等产品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乃至产生商品增值溢价,注重生产“无农残检出、无抗生素检出、无激素检出、无重金属污染”的“四无”森林产品,不断开发出品质过硬、群众喜爱的森林生态产品并推向市场。同时, 提高产品附加值是获得溢价的关键,塑造商业品牌、申请知识产权、 通过“三品”(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等方式已经成为共识,近年来,打造区域公共品牌、 建立产品溯源体系、 通过碳中和产品认证、 获取碳足迹标签等,又成为巩固优化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赢得消费市场的新途径。应深入研究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反馈情况,定向开发出特色鲜明、适应市场的森林生态产品, 加大媒体网络宣传推介力度,让深藏于林的生态产品走入大众视野, 通过社会认可来实现更高的单品价格和销售总量, 满足当代消费者对于绿色、 环保、 健康产品的旺盛需求。
4.4 积极构筑交流合作体系
与森林生态产品供给相关的林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尤其是在同一自然地理分布区内、 同一行政区划内、 同一细分行业内的经营和研究主体,应紧密围绕“价值实现” 这一共同目标,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积极构筑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交流合作体系, 推动“产、学、研 用” 的深度融合。建立森林生态产品开发和利用的多方合作平台,包括线上和线下的交流平台、展示平台、合作平台等,便于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商贸活动,如森林生态产品博览会、展销会、发布会、企业家论坛等,推进森林生态产品供给方与需求方、资源方与投资方的高效对接, 切实提高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效能。
4.5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部门应在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发挥主导作用,引领“两山”价值转化。一是加快国内林权制度改革, 构建完善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解决森林资源所有权边界模糊问题, 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和交易。二是针对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开展专项调研, 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 明确政策支持的方向和具体措施。三是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加快确立森林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受益,使用付费,破坏赔偿”的利益导向机制, 实现基于森林生态效益的横向补偿、 纵向补偿和损害赔偿, 开展森林资源权益指标交易, 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的林业碳汇模式创新和成果应用。四是制定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 建立起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和平台, 引导更多高水平人才参与到森林生态产品的研究和经营活动中, 打造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高端智库。五是各地政府应推进核算结果在规划编制、 政府决策、 项目建设、 市场交易、 生态监测、 考核考评中的应用, 建立本地化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 与林长制联系起来, 推动层层深入、 级级落实, 取得更多标志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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