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处分规定
“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是党章对党员提出的具体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对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本条规定涉及多个方面的公开,关系党员、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如果不按规定公开相关事项,则属于侵犯群众知情权。
随着时代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积极性日益增强,对各级组织发布信息的广度、深度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实行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使人们了解权力运行的规定,看清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结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党员、干部常常忽视群众的知情权,想起来就做,想不起来就不做,其中有的是对相关政策学习不到位,也有不少是思想上不重视、不上心。比如,有的党组织信息公开不完整,程序不规范;有的基层党组织不执行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中,既不及时组织召开村组干部会讨论、村民代表会评议,也不向群众公开公示等。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对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等事项作了详细规范。党员、干部要按照规定做好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同时,应当注意本条既适用于党组织,也适用于党员。除了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外,还存在学校校务公开、医院医务公开等事务公开制度,均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其内容、形式进行规范。如果不按规定公开,均属于侵犯群众知情权,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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