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加强我省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和名录管理,省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云南湿地资源稀缺珍贵,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突出、类型复杂多样、生物种类丰富。为加强重要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2014年,原省林业厅编制了《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印发实施。按照《认定办法》,我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了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工作,公布了4批共32处省级重要湿地名录。随着《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土“三调”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的广泛运用,省林草局按照新的要求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先后书面征求了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等工作。按照《湿地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总则、申报条件、认定程序、名录发布和管理、附则等5章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规定》制定的依据、省级重要湿地的定义、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的原则和主体。
(二)第二章“申报条件”。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定义的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认定》(DB53/T626)标准的湿地可申报列入省级重要湿地。申报省级重要湿地时,应当组织对申报湿地开展调查评估,形成申报材料。
(三)第三章“认定程序”。州(市)、县(市、区)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向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拟发布的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四)第四章“名录发布和管理”。明确了省级重要湿地的命名原则、名录发布的内容,以及名录信息变更、晋升及撤销等动态管理要求。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了《规定》的解释主体、施行日期,以及《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并开展第一批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工作的通知》(云林湿地〔2014〕6号)同时废止。
为了规范省级重要湿地的申报,《规定》附件明确了省级重要湿地申报书和评估论证报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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