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绿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研究室、标准研制中心联合对国家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提出建议,并已以邮件和函件的方式寄达生态环境部。 其中,对《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部分,绿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研究室、标准研制中心共提出五项建议,包括在生态保护红线用地分类体系表中,增加“冻原”一级分类;在计算自然生态用地面积比例时,不要包括裸地;评估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时,建议用“生物多样性指数(BI)”指标代替“重点生物物种种数保护率”等。
(1)建议在表A.1 生态保护红线用地分类体系表中,增加“冻原”一级分类,并将“其他”类别中“冰川/永久积雪”归入其二级类别,同时另增加“高山冻原”作为其二级分类。
建议理由:冻原又叫做苔原,主要指北极圈内以及温带、寒温带的高山树木线以上的一种以苔藓、地衣、多年生草本和耐寒小灌木构成的植被带,是陆域生态系统的一种。在我国主要是高山冻原,分布于东北温带的长白山和西北的阿尔泰山的高山带(详见张新时 2007)。虽然高山冻原的植被类型会与草原和灌丛相重合,但是其面积的变化与冰川的面积变化一样,对气候变化具有指示作用,而其他的草原或是灌丛的变化可能更多地直接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因此,需要将冰川和高山冻原单列一类,进行评估。
(来源:绿会cookies)
(2)建议计算指标“自然生态用地面积比例(%)”时,不要包括裸地。
建议理由:在本《保护成效评估技术指南编制说明》中P34给出“参照全国生态状况评估生态系统分类体系,评估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生态用地(林地、灌丛、草地、湿地、荒漠、其他)面积比例”,而在《技术指南》附录A中A2.2(P13),解释“自然生态用地面积比例”,“指生态保护红线内林地、灌丛、草地、湿地、荒漠等自然生态用地的面积占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例”。为了避免歧义,应当明确统一,自然生态用地的面积比例的计算主要包括林地、灌丛、草地、湿地、荒漠和冻原(即建议(1)中新增的高山冻原和原“其他”类中的冰川/永久积雪)。原“其他”类中的裸地,其面积越大,表明自然生态受的破坏越大,这在自然生态用地面积比例的计算中应该是负指标。且裸地的形成,多是由于人为活动造成的,这在指标“人类活动影响面积”已有计算,这里可以不重复计算。
(3)建议在“功能不降低”监管要求下,至少增加“气候调节功能”评估指标
建议理由:同《生态功能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1)。
(4)建议评估指标用“生物多样性指数(BI)”代替“重点生物物种种数保护率”
建议理由:现《保护成效评估技术指南》中仅以“受保护的重点生物物种种数占比”来评估红线内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点生物物种指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鉴于国家重点保护名录更新缓慢、不及时,而且单以重点物种种数的多少来评价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而忽略物种的多度(即个体数)、以及生物多样性其他水平,如生态系统多样性(如植被类型多样性)等,也不足以准确评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成效。
自2007年,原环境保护部启动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全国生物多样性评估工作,至今已积累了许多基础数据、成果和经验总结。建议参考《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HJ 623-2011)以及《生物多样性评估标准》(T/CGDF 00002—2020)的评估指标,计算生物多样性指数(Biodiversity Index,BI),综合评价红线内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水平上的生物多样性维护状况。这样在进行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的同时,能够延续生物多样性的评估工作,一举两得。
(5)建议“严格监督管理”的监管要求下,增加公众参与度指标和信息公开度指标
建议理由: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与建立自然保护区不同,红线内基本允许居民生活和生产活动,那就需要平衡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发展之间的关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并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也进行了专章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也提出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因此,顺应党和国家的明确要求,在生态红线保护成效评估中,有必要增加公众参与度指标和信息公开度指标。除此之外,新增的这两个指标,也为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后期的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提供依据。通过增加这两个指标,当地政府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实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这也为执政者赢得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并能起到及时监督并阻止红线内的违法违禁建设工程开展的情形。 [1]张新时. 中国植被及其地理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被图(1:100万)说明书[M], 地质出版社,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