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 | 两男子引燃381亩森林,判了→
云南普法 云南
近日
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奎某某、石某某
违规在森林防火期及防火区域内
使用明火过失诱发森林火灾
而涉嫌失火罪的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奎某某、石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刑
2024年4月22日,奎某某、石某某相约到昆明市西山区某村后山山脚竹林处捕竹鼠,二人到现场后将干枯的竹叶聚集堆拢,使用一次性打火机点燃后产生烟雾灌堵洞口熏捕竹鼠,后捕鼠未果,便从地沟打水浇了洞口及竹叶并在现场停留约半小时后离开。二人当时已造成枯竹叶阴燃情况但并未觉察,后导致某村后山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火场面积为254085平方米(约381.1亩)。
近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省民族宗教委职工干部、团结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以及辖区内居民群众共计50余人旁听庭审。
庭审中,奎某某、石某某当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的事实及主张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亦无异议。
最终,西山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奎某某、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责令二人对已在原地补种的树种1506棵管护3年,确保3年后的成活率不低于80%;认购价值人民币20070元的林业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
检察官还结合案件的事实
及失火案件频发的情况
教育被告人并告诫旁听群众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森林防火令
不违规野外用火
做好防火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YUN NAN PU FA
来源|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转自| 云南政法微信公众号
审核| 吴宗春 李云林
编辑| 陆 敏
校对| 孙 琛 史燕青
我也说两句 |
版权声明: 1.依据《服务条款》,本网页发布的原创作品,版权归发布者(即注册用户)所有;本网页发布的转载作品,由发布者按照互联网精神进行分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商业获利行为,无版权纠纷。 2.本网页是第三方信息存储空间,阿酷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对象为注册用户。该项服务免费,阿酷公司不向注册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名称:阿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QQ468780427 网络地址:www.arkoo.com 3.本网页参与各方的所有行为,完全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行为,请权利人通知阿酷公司,阿酷公司将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删除侵权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