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
森林防火条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2025 年全区森林草原防火期为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其中 2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因气候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
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的,由区政府另行确定并公布
实施。
二、划定防火区。辖区范围内所有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
地边缘以外 100 米范围内(城区除外)为森林防火区。发布森
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区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
停止野外用火审批,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
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应当按照要求严格管理;林牧区生产经营企
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施工作业;电力线路各产权单
位应当根据气象部门大风预警,对预警范围内输配电线路加大
巡护监测频次,如出现 7 级及以上大风,对穿越林牧区 35 千
伏及以下输配电线路采取拉闸断电措施。必要时,区政府可以
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草原防灭
火有关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
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
(一)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严禁吸烟、烧纸、烧香、
点烛、煨桑、烧蜂、烧荒、烧炭、烤火、野炊、烧地边、烧田
埂、烧秸秆、烧垃圾、点篝火、烧灰积肥、炼山造林、电猫狩
猎、使用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
野外用火,严禁举行庆祝、旅游、宗教、祭祀、节庆以及冬令
营、春令营、夏令营等活动时野外使用火源,严禁使用枪械狩
猎、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驱虫驱兽,严禁丢弃火种火
源和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二)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严禁在草原防
火管制区内野外用火,因农牧业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
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野外用火
的,应当按规定报区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人
员进行防火检查和宣传。凡进入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
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凡违反有关规定的,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
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
点地段、重点目标和输配电线路等重要设施,有关责任主体单
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消除树线接触隐患,治理输配
电隐患,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
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警示教
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提高公众预防、避险、
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
森林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响
应机制。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
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草原
防火期内,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
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 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
出现火情,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
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
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
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
“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
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区领导包镇
(街道)、镇(街道)领导包村组(社区)、村组(社区)干
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有
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
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
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
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
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行政主
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
件。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
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我也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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