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2025年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1月10日至5月20日为高火险期,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本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草原防火区、高火险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必要时,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因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规定报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地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和检查。凡进入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输配电线路等重要设施,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消除树线接触隐患,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机制。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备足应急救援物资,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24小时值班值守,密切关注火险趋势变化,及时核查反馈热点监测情况;黄色预警及以上预警期间,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市)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森林草原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公安机关、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110。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8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25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凉府规〔2024〕3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州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林(牧)区边缘外5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及乘客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
(二)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以及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四)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工程建设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
(五)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六)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高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2.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违禁责任
(一)拒不遵守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在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更细化的禁火令并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情、火灾报警电话12119、110。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8日
来源:凉山州政府网站
编辑:董珊杉丨审核:黄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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