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颁布,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个针对生态保护补偿的基础性、综合性行政法规,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谋划、全面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及相关领域改革,经过多年的积极探索和实践,我国基本建成世界上覆盖范围最广、受益人口最多、投入力度最大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跨地区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取得明显进展。但同时,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也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亟须通过建章立制,为生态保护补偿固根本、稳预期、谋长远。
《条例》的颁布,从制度层面明确了生态受益者和生态保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制度规则,同时与相关法律法规系统衔接。既立足实际,将现有政策制度下经实践验证、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行巩固;又着眼未来,进一步拓展和明确了补偿原则、范围、对象及标准等细则,为各地区各部门继续探索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留出了制度空间。《条例》的施行,将建立起“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受偿”的激励机制,为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条例》让生态保护补偿实现了有法可依。接下来,各地要在以往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让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法治的轨道上高效运行。
要纵横结合,分类别分层次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在生态系统整体性原则下,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提升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合理运用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统筹用好各类生态保护资金,促进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在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公平分配,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
要积极采取多样化的补偿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条例》强调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除了惯用的资金补偿,还给出了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生态保护补偿方式。要通过市场化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树立“生态有价值,价值可实现”的观念,摆脱对财政资金的过度依赖,解决补偿资金来源单一、“造血功能”不足的问题,提高市场主体的参与度,保障生态环境改善取得长远效果。
要加强保障和监管,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的职责。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通过激励约束与监督问责同向发力,确保补偿资金落实到位,将每一笔来之不易的资金都严格按照规定用途 “用在刀刃上”。
各地要依法实施《条例》,以生态保护为根本,以合作共赢为导向,以生态保护补偿为抓手,真正让保护者、贡献者得到实惠,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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