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历程速览
●2003年起国家在福建、江西、辽宁等地率先开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2008年6月8日,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16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
●2023年9月25日,中办国办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可点击查看)
●2023年12月19日,国务院组织召开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
●2024年1月24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可点击查看)
国家持续推进,20年从未停歇,可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极端重要性。
本文在研究政策、解读文件的基础上,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给予总结凝练,设问自答,形成70余条,旨在提纲振义,彰显观点,深化认识,为加快推进该项工作提供参考。
一、总论篇
总论篇共计12个问与答
1.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就是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目的在于不断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质量持续提高、林区发展条件持续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分为几个阶段,各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可分为四个阶段:
试点探索阶段:2003—2008年。2003年起国家在福建、江西、辽宁等地率先开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始实施。
主体改革阶段:2008—2016年。主体改革任务是明晰产权,承包到户。2008年6月8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政策配套阶段:2016—2023年。重点是放活经营权,并对主体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以后的配套改革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2016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
集成增效阶段:2023年—至今 把着力点放到加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上,有力有序解决产权制度、资源管理、经营模式、投入机制、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创新性政策问题,旨在提升改革的整体效果。2023年9月25日中办国办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12月19日国务院组织召开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总体目标:
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乡村振兴和美丽中国建设作出贡献。
具体目标:
一是明晰产权,将集体林承包到户;二是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三是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林区生态良好。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有6项:明晰产权、勘界发证、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层层落实责任。
5.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1)加快推进“三权分置”;
(2)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3)切实加强森林经营;
(4)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
(5)积极支持产业发展;
(6)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8)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6.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什么?
集体林是提升碳汇能力的重要载体,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资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1)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2) 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3) 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4) 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
(5) 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6)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8.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国的进展情况与取得的成效怎样?
一是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全国发放林权证1亿多本,初步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性;二是改出了满目青山,改善了林区生态。集体林的森林蓄积比林改前增加了近39亿立方米(初步统计),增长的幅度将近85%,有林地面积增加了近4亿亩;三是提升了经营效益,林农得到了实惠。集体林地每亩产出比林改之前增长了三倍多,林业产业总产值超过8万亿元,部分集体林业大县农民一半以上的收入来自林业;四是盘活了森林资源,释放了发展潜力。全国林权抵押贷款余额大约1400亿元,与中央每年投资林业的资金量大体相当。
9.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家印发了哪些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6月8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2008年7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2016年11月16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2023年9月25日。
10.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有哪些方面?
一是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二是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三是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四是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五是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
11.正在推进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上世纪80年代完成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有何联系?
有关文献指出:上世纪80年代完成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使我国农村改革获得了巨大成功,集体林地作为农村重要的土地资源、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理所应当落实这一基本经济制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业发展空间的拓宽和延伸。
12.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遇到的堵点、难点是什么?
全国各地情况不尽相同,但总的情况可以归纳成以下几点:一是农村空心化,致使改革的主体缺位;二是经济社会长足发展,农民对林地的依耐性减弱;三是林业生产周期较长,投资难以在短期内收回;四是林地处地偏僻,基础设施条件欠佳,经营管理遇到的问题较多;五是林地坡陡地薄,不便开展相关产业;六是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密严,资本进入顾虑重重;七是自然环境、社会问题交织复杂,林地划界落地比较困难。
二、实施篇
实施篇共计50个问与答
1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实行“三权分置”,具体含义是什么?
“三权”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置”是“放置”的意思。“三权分置”,意思是说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种权力可以分别归属不同的“主体”。这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其所有权能不能归承包者?
不能。无论怎么改,集体林地的所有权仍然归集体。
15.集体林地的所有权包括哪些权力?
集体林地的所有权体现在对集体林地的发包权、调整权和监督权。集体林地的所有权主体对承包方而言,就是指其“甲方”。
16.集体林权改革的对象是“集体林地”还是“集体林”?
是“集体林地”。既有林分,也有不满足“林分”条件的“其它地类”,如:未成林地、苗圃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
17.集体林地承包期一般多长时间?承包期满后可以续包吗?
30~70年。承包期剩余10年时,承包人就可以提出与发包方(村委会)签署续包合同。续包期应从承包期满起算。
18.本村村民进城落户后,其承包的林地是否可以没收?
不能。可以鼓励其有偿转让。
19.集体林地承包期满后村委会(发包方)能否打乱重分?
不能。应维持大多数承包户原承包地块不变。对于因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等引起的范围变化,可以调整其承包范围。
20.集体林地的经营权是指哪些权力?
一是经营者可以自己经营,二是可以依法流转,三是可以向融资机构抵押贷款,四是可以申报林业项目,五是可以申请林木采伐,六是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
21.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后怎么办?
可以将其经营权转让给下一位承包方。鼓励受让方(下一个承包方)应以公允的价格接受今后的经营权。
22.受让方(接手承包经营者)拿到林地经营权后有哪些基本权力?
有关文件指出:凡流转期满5年以上者可以获得以下事权: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23.集体林承包到户,经营权很分散,不利于规模经营怎么办?
(1)有关部门引导农户可以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将经营权流转给其他有规模经营意向的经营者,以利于规模经营。
(2)小农户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股份合作经营、农户将自己的经营权委托给有规模经营意向的经营者经营。
(3)允许各地组建集体林林权收储机构,将分散的林权收储起来,以市场化方式将经营权流转给有规模经营意向的经营者。也可以将有碳汇开发价值的林地折算成碳汇价值,实行碳票交易获得收益。
(4)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以带动小农户,并与小农户形成利益联结机制,使小农户与现代林业发展实体有机衔接。
24.对仍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形成的收益怎么办?
应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也可以将收益权证发放到户。
25.政府在集体林经营权流转中可做哪些工作?
(1)各地可依托现有平台搭建林权流转交易系统,建立社会资本投资林权的渠道。
(2)鼓励各类企业参与林业投资经营,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
(3)鼓励采取改善林业生产经营条件、购买社会化服务、补助林权收储担保费用等措施培育林业规模经营主体。
(4)完善林权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纳入平安中国建设考评体系。
26.作为一类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能否参与集体林经营活动?获利后怎么办?
国有林场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联合经营集体林,促进集体林经营水平提升。国有林场对形成的收益可以申请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后作为绩效工资进行发放。
27.集体林已经划定的公益林、商品林范围是否允许调整?调整的程序是怎样的?
允许调整。合理优化集体林中公益林的比例,适当考虑将森林生态区位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不脆弱的集体林地依法调出公益林范围,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公布。
28.除有关法律外,对集体林进行管理的技术依据是什么?
森林经营方案。
29.编案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应该具备怎样的条件?
拥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处置权,经营界线明确,产权明晰,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相对稳定的经营期限,能自主决策和实施森林经营,为满足森林经营需求而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经营单位、经济实体。
30.集体林已经承包到户了,比较分散,如何编制经营方案?
经营方案的编制可以以经营企业、合作社或经营个人为单位进行编制。经营面积在500公顷以上,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内容原则上可根据单位具体情况与需要选择编案内容,一般应包括森林资源与经营评价、森林经营目标与布局、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利用、森林保护、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维护、投资与效益分析等内容;
经营面积在10-500公顷,应在区域(县域)森林经营规划的指导与控制下,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包括森林经营规划表和简要说明。
经营面积达不到最小面积(10公顷)要求的个体林主可以采取联户编制的方式,联户编制单位的经营地域可以不相连。
31.集体林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有没有技术大纲?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集体林经营方案编制未出台专项技术规范,但《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林资发〔2006〕227号》《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实施规范.LY/T 2007-2012》《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LY/T 2008-2012》完全可以作为集体林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技术遵循。
32.集体林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完成后是否要进行论证?谁来组织论证?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规范》规定: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成果由设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审。
达到一定规模(500公顷以上)的集体林组织、非公有制经营主体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跨县级行政区域时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其他集体林组织、个体或非公有经营主体,森林经营面积较小,编制的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委托林业工作站组织论证。论证要求:
(1)森林经营方案论证可采用会议或函审的方式,由指定的专业委员会或专家小组执行。
(2)参与论证人员应有技术专家、管理者代表、业主代表、相关部门和相关利益者代表等。
33.集体林森林经营方案经过论证后是否需要审批?谁来审批?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规定:达到一定规模(500公顷以上)的集体林组织、非公有制经营主体森林经营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其他集体林组织、个体或非公有经营主体,森林经营面积较小(10-500公顷),编制的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各地情况不尽相同,生产实践中究竟由谁来进行审批,可根据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4.集体林森林经营方案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森林经营方案将作为审批林木采伐、安排林业项目等行政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35.集体林采伐作业、林分改造、森林抚育、优化林种树种结构等作业设计应由谁来进行审批?
集体林采伐作业、林分改造、森林抚育、林分树种结构优化调整等作业设计应交给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技术团队完成。作业设计完成后应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的选择应坚持森林经营方案由谁审批,采伐作业设计等亦由谁审批的原则,二者应该对应。
36.集体林经营过程中提升其林分质量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优化林种树种结构等措施,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通过推广森林高效经营模式,以达到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目标。
37.什么是全周期森林经营?
以森林的整个生命周期为关注对象,从造林开始,包括幼林管护、抚育调整、主伐利用到再次更新造林的整个森林培育过程。根据森林不同发育阶段的基本特征,通过规划设计对各阶段的经营活动作技术安排。
38.集体林低产低效林和成过熟林改造更新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主要措施是采伐更新、抚育复壮、择伐补造等。
39.对集体林经营者有哪些特殊政策规定?
一是对林业经营者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二是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采伐年龄由经营者自定;三是以林木采伐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审批;四是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
40.有关文件指出,要强化对森林经营方案和告知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管。这里的“告知承诺”是何含义?
“告知承诺”的全称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证明的义务或者证明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由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这些条件、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就不再索要证明,直接予以办理。
例如,林业主管部门在批复《集体林森林经营方案》时,会告知实施单位在执行该项批复时应注意的事项、法律责任和应尽义务等,并要求实施单位签署有关问题承诺书,包括上报《经营方案》的真实性等。
41.地方政府在保护集体林经营者权益方面有哪些承诺?
-要用好用足林木采伐限额。
-将依法采伐的木材数量作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目标责任。即每年完成采伐的木材数量与每年完成的造林面积一样重要,应纳入发展目标。
-不得以各种名义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为,确需禁止或限制的,应依法对权利人给予经济补偿。
42.在支持集体林经营方面中央政府有哪些政策导向?
-加强木本粮油、木材、竹材、森林药材等重要初级林产品供给能力建设,鼓励林业大省、大市、大县培育林业支柱产业。
-实施兴林富民行动。支持集体林业大县发展林业产业,实施一批以工代赈项目,提升一批现代产业园区,扶持一批专精特新林业企业。
-通过政府采购积极推广应用木竹结构建筑和木竹建材。
-结合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支持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等集体林基础设施建设。
-推动将一批用于林业生产的先进适用机械按程序列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43.为集体林经营发展,政府在软环境上应该有哪些作为?
建立森林生态产品标志管理和产品追溯体系,创建区域林业特色品牌。鼓励各地举办森林生态产品推介活动,提供市场营销服务。
44.集体公益林如何发挥经济权能?
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公益林的林下资源、林间空地、林缘林地等,适度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
45.为实现集体林生态产品的价值,政府在碳汇方面有哪些政策导向?
-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参与市场交易,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探索实施林业碳票制度,制定林业碳汇管理办法。
-鼓励碳排放企业、大型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等通过购买林业碳汇履行社会责任。
46.为实现集体林生态产品的价值,政府在生态效益补偿方面有哪些政策导向?
-统一天然林管护和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政策。
-鼓励各地结合生态保护贡献、生态区位重要程度、森林管护难度等因素探索实行差异化补偿。
-鼓励地方通过租赁、赎买、合作等方式妥善处置重要生态区位内的集体林,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7.什么是绿色金融?
2016年8月31日,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对绿色金融的定义是: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称之为绿色金融。
48.基于碳汇权益的绿色信贷产品是什么?
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项目,均称为绿色信贷产品,如环境污染治理、清洁能源、能效与节能减排等。支持碳汇造林、工厂节能改造、碳捕捉碳封存、绿色能源汽车等的贷款服务项目,就称作基于碳汇权益的绿色信贷产品。
49.碳减排支持工具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碳减排支持工具,即人民银行创设的支持碳减排的金融措施。推出这些支持措施旨在发挥政策示范效应,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更充分认识绿色转型的重要意义,鼓励社会资金更多地投向绿色低碳领域,倡导企业和公众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循环经济等理念,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支持清洁能源领域、节能环保领域、碳减排技术领域等。
50.什么是乡村振兴票据?
乡村振兴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的债务融资工具。乡村振兴票据注册发行主体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有明确的乡村振兴资金需求,同时满足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信息披露要求。
51.以林权作为担保发行债券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以林权作为担保发行债券的本质就是以林权作抵押进行贷款。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林权作为担保发行债券,把募集到的资金以绿色金融产品形式扶持碳减排等绿色产业发展。
52.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农产品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更大,收成的不确定性更大,所以,农产品投保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更大,基于此因,财政部2021年12月31日出台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鼓励各个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需要说明的是,这部分补贴资金不是发给保险公司,而是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直接发给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53.集体林权历史遗留问题是什么?
主要是地类重叠、权属交叉等。
54.开展集体林权首次登记会发生哪些费用?这些费用由谁来负担?
一是《林权证》工本费,二是林权勘测费。国家计委、财政部于2001年发文: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计价格[2001]1998号)对收费标准有具体规定。该文印发时间较早,当前市场环境下集体林权首次登记发生的费用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计价格[2001]1998号文可作为参考。
2023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指出:开展集体林权首次登记的,相关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55.什么是地籍调查?地籍调查由谁来完成?
地籍调查是指,国家为满足土地登记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的方法,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和等级等基本情况,并以图、簿表示,为土地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的调查工作。因原林权登记成果图件缺失、界址不清,确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由政府组织开展地籍调查。
56.已登记的整宗林地申请变更、转移、抵押时,是否需要申请人重新提交林权地籍调查成果?
不需要。
57.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展地籍补充调查?由谁来组织?
林地申请变更、转移、抵押时,由于林权登记成果图件缺失、界址不清,这时需要由政府组织开展地籍补充调查。
58.林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搭建后是否需要将各家各户林权信息一一录入?
不需要。可以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进行有效对接,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59.农民的自留山与集体林承包经营是不是一回事?
不完全相同。自留山按各户人口平均分配,山权仍属集体所有,长期归农民家庭使用,林木谁种谁有,产品自主处理,采伐林木要依法经过批准。自留山一经划定以后,长期不变。不准出租和买卖(1962年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的规定)。所以2023年9月25日中办国办出台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探索将其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
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应签署承包协议,在协议中有承包期限规定。可以流转、出租、抵押贷款等。
60.自留山能否继承?
自留山不可以继承。因为自留山所有权归集体。自留山的使用权可以继承。
61.农民想自愿退出自留山怎么办?
地方政府应探索完善自愿有偿退出政策。
62.农民的自留山能否流转,或用作抵押贷款?
目前现有政策还不支持农民自留山流转,或用作抵押贷款。可参照本文第59条。从政策逻辑上讲,自留山流转,或用作抵押贷款应该是可以的。
三、保障篇
保障篇共计8个问与答
62.农民的自留山能否流转,或用作抵押贷款?
目前现有政策还不支持农民自留山流转,或用作抵押贷款。可参照本文第59条。从政策逻辑上讲,自留山流转,或用作抵押贷款应该是可以的。
63.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政府工作中处于怎样的工作地位?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其纳入林长制工作范围,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及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6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怎样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要结合实际加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对工作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65.为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市县两级需要配套怎样的政策?
市县两级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
66.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国家层面上具体由哪个部门具体抓落实?
由国家林草局负责协调推进各项任务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67.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涉及到有关法律问题如何解决?
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照有关程序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后实施。
68.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家有没有先行先试区?
有。国家支持福建、江西、重庆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旨在发挥引领作用,为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69.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有哪些方面有待探索研究?
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以下方面可以进行探索研究:
种树农民收益保障机制、集体林业大县利益补偿机制、发展林业规模经营、林权价值增值途径、林权投融资机制、林业财产权益保护制度、林业产业发展、集体林经营管理制度和社会化服务等。
70.如何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走偏走斜?
中央政府将加强跟踪指导,对出现偏差和以各种名义进行不当开发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偏。
7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人手不够怎么办?有些乡镇未设林业机构怎么办?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确林草主管部门职责,统筹使用编制资源,适当增加专业技术岗位。
-强化林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责,推动人员编制向执法一线倾斜。
-集体林业大县要切实加强基层林业工作力量,乡镇政府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林业工作。
-森林公安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管理,职能保持不变,基层森林公安队伍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稳定。
7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由谁来考核?如何考核?
国家林草局和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建立客观反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林长制督查考核范围,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6月8日。
[2]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2008年7月4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2016年11月16日。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2023年9月25日。
[5]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林资发〔2006〕227号
[6]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实施规范.LY/T 2007-2012
[7]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LY/T 2008-2012
[8] 贾治邦.要坚定不移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来源:自然秦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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