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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司法护航 共建和谐美好家园

媒体:澎湃政务  作者:沈阳中院
专业号:当归 2022/3/3 18:10:08

今天是第五十个世界环境日,为使社会公众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您在线介绍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以及沈阳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的相关举措,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主讲人:沈阳中院立案二庭员额法官白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去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并将坚持依法治理作为基本原则之一。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成为人民法院重大政治课题。

按照上级法院相关要求,自2021年4月1日起,沈阳中院正式受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辽河流域(北部地区)包括沈阳、辽阳、铁岭及铁路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环资案件。

环境资源案件的主要类型

第一类案件,也是最常见的一种,环境污染防治类案件,指向大气、水、土壤和海洋等环境介质排放有毒有害等物质,损害生态环境、人身健康及财产的案件。典型案例:王某某系某小区居民,某热电公司下属热源厂使用该小区两栋楼中间的一条共用道路运送供暖用煤。经检测,运煤运渣车、铲车作业及循环泵开启等产生的噪声超过居住区白天55分贝、夜间45分贝法定标准。王某某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房屋多部位受损起诉索赔。法院认为,热电公司产生的噪声超过法定标准,构成对王某某正常生活的侵害,并结合房屋自然损耗等实际情况,判决热电公司赔偿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房屋修复费用共计8000元。

第二类案件是生态保护类案件,指破坏遗传、物种、生态系统多样性、景观多样性以及影响生态系统功能正常运行的案件。典型案例:李某在禁猎期,多次在某禁猎区小树林内架设鸟网,猎捕野生鸟类共计33只,致使31只死亡。其中燕雀等为我省重点保护动物。法院认定李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因其认罪认罚,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第三类案件是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是指在土地、矿产等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案件。典型案例:朴某某的房屋坐落于某煤矿采煤沉陷区内,该煤矿虽为合法开采,但造成地表塌陷、房屋损坏,经评估后,朴某某索赔331万余元。法院认为,本案为从事地下挖掘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案件,煤矿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赔偿责任,判决某煤矿赔偿朴某某经济损失331万余元。

此外,环境资源案件还包括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类等非常见类型案件。

注重“三个强化”,着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

强化全环节、全链条惩治

不仅要精准打击污染环境的直接行为人,还要严查中间人、带路党,更要打源头、追幕后,坚决斩断利益链条。

强化一体保护和修复

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手段,妥善协调当事人应承担的多重性质的法律责任,促进生态环境的一体保护和修复。

强化恢复性司法理念,有效震慑潜在污染者

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等多种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在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让那些潜在污染者因畏惧法律惩治甚至牢狱之灾而更加谨慎地遵守环境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沈阳中院将充分发挥环资审判的功能作用,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司法护航绿色发展,让中华大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让我们在共同倾心打造的优美环境中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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