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城市,是指城市生态系统以森林植被为主体,城市生态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各项建设指标达到《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并经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授牌的城市。
2016年8月,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国家林业局批准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后,应当组织有关方面每3年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整改的,撤销“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截止到2017年底,全国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37个城市被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多个城市开展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活动。森林城市建设成为林业发展的又一引擎,极大地促进了森林资源增长,成为全社会办林业的有效载体。